五、结 论
纯粹分离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争议较大,本文认为基因发明与发现之争的实质是对于基因物质性和信息性的理解不同。为解决这个争议,本文在分析美国基因专利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可专利性判定三分法,将考察对象分为三种:纯粹发现、显著改进的发现以及创新发明。本文认为分离基因属于显著改进的发现,具有可专利性。对于其他争议,本文认为基因专利确实存在缺陷,但利大于弊,重点是加强基因专利本身的制度设计。
我国现行《专利法》认定首次分离或提取的基因具有可专利性。本文认为,在坚持认可基因专利权的基础上,应该从制定专门的基因专利条款、规范基因专利的实用性要件以及禁止基因专利权滥用方面加强我国的基因专利制度建设。
【注释】
[1]潘张弛:“论美国基因专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夏家辉:《医学遗传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3]参见刘钢:“基因发现简史”,载http://blog.sciencenet.cn/blog-105489-74483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4]447 U.S.303(1980).
[5]祁志:“打开基因技术专利之门的案例——对Diamond v.Chakrabarty案的剖析”,载《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6年第6期。
[6]原文为: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machine,manufacture,or composition ofmatter,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7]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made byman.
[8]原文为:A live,human-mademicro-organism is patentable subjectmatter under 35 U.S.C.§101.Respondent'smicro-organism constitutes a“manufacture”or“composition ofmatter”within that statute。
[9]冯卫东:“我的基因谁做主”,载《发明与创新(综合版)》2009年第7期。
[10]参见刘助仁:“世界生物产业的潜在市场”,载http://www.biotech.org.cn/information/26282,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11]参见刘助仁:“世界生物产业的潜在市场”,载http://www.biotech.org.cn/information/26282,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12]程俊峰、卢戾云:“国内生物产业发展环境与对策”,载《广东农业科学》2014年第7期。
[13]《国务院关于印发生物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5号)。
[14]569 U.S.12-398,available at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2-398_1b7d.pdf.
[15]维基百科:“Myriad Genetics”词条,载http://en.wikipedia.org/wiki/Myriad_Genetics,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16]同上。
[17]宋建宝:“DNA可专利性问题在美国的新进展——以介评美国Myriad案为中心”,载《中国基础科学》2014年第5期。
[18]陈龙:“对基因的专利适格性判断标准的思考——解读美国最高法院Association for Molecular Pathology v.Myriad Genetics案”,载《知识经济》2013年第11期。
[19]肇旭:“Myriad案与基因专利的未来”,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
[20]原文为:A naturally occurring DNA segment is a productofnature and notpatenteligiblemerely because it has been isolated,but cDNA is patent eligible because it is not naturally occurring。
[21]刘锋、朱淑、尹魏征:“天然基因的可专利性与利益平衡的探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22]赵雷:“美国2011年专利法第一案Myriad案评——人类基因可专利性的再思考”,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6期。
[23]刘锋、朱淑尹、魏征:“天然基因的可专利性与利益平衡的探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年第5期。
[24]原文为:Laws of nature,natural phenomena,and abstract ideas are basic tool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work。
[25]宋建宝:“DNA可专利性问题在美国的新进展——以介评美国Myriad案为中心”,载《中国基础科学》2014年第5期。
[26]来小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2页。
[27]何怀文:“‘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9期。
[28]参见张章:“美专利新草案引发各界争议,生物技术公司胆战心惊”,载http://scitech.people.com.cn/BIG5/n/2014/0714/c1057-2527739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29]参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专家再次讨论Myriad案裁决的意义”,载http://www.ipr.gov.cn/article/gjxw/ajzz/zlajzz/201409/1840285_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30]宋建宝:“DNA可专利性问题在美国的新进展——以介评美国Myriad案为中心”,载《中国基础科学》2014年第5期。
[31]何怀文:“‘发现’与‘发明’的重新界分”,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9期。
[32]原文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3]原文为: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够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34]“Interim Guidelines on 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available at http://www.uspto.gov/patent/lawsand-regulations/examination-policy/2014-interim-guidance-subject-matter-eligibility-0.
[35]参见“关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专利性的最新消息”,载http://www.mysipo.com/article-4093-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0月1日。
[36]曹丽荣:“从Myriad案谈基因专利的正当性及美国对基因专利授权实质性要件分析”,载《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3年第1期。
[37]周和平:“关于基因专利的争论”,载《中国新药杂志》2004年第1期。
[38]彭立静:“人体基因专利保护的伦理反思”,载《道德与文明》2009年第2期。
[39]原文为:But formany people,it is impossible to understand how genes—the traits we inherit from our parents and pass along to our children—could become a compan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40]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9.1.2.2。
[41]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9.1.2.2。
[42]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9.4.2.1。
[43]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9.4.2(1)。
[44]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9.1.2.2。
[45]曹丽荣:“从Myriad案谈基因专利的正当性及美国对基因专利授权实质性要件分析”,载《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