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引入“博拉例外”制度的立法背景
2026年01月16日
(一)我国引入“博拉例外”制度的立法背景
根据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第19条[31],仿制药厂商可以在专利药专利届满前两年提出注册申请,专利到期后立即进入市场与专利药竞争。该条款对于仿制药厂商无疑是个利好,通过节约时间产生了经济效益,对社会公众也是利好,仿制药有着低廉的价格,给需要用药的公众以更多的选择。但该条款仅对时间加以限定,至于行为是否可能侵犯专利持有人权利的问题则并未提及。《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11条[32]规定了专利的侵权及保护,若仿制药厂商提前两年提出注册申请,专利药厂商就会据此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由于《专利法》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之间没有有效的衔接,国内仿制药厂商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申请,就会导致时间成本的流失以及大量人力物力的损失。由此可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19条要想发挥作用离不开《专利法》的支持,否则仿制药厂商只能在药品专利到期后才开始进行研发,导致原研药专利到期后,没有仿制药进入市场,这一段时间市场上仍然只有原研药供患者购买使用,垄断现状并未改变,相当于变相延长了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为了消除上述不合理的状况,许多国家都将“博拉例外”条款引入本国专利法中,我国也于2008年第三次修订《专利法》时引入该条款。(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