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 论
自美国谢克特教授首次撰文阐述商标淡化对商誉的危害以来,淡化理论已走过了将近90个年头。在此期间,淡化理论不断发展,围绕着商誉的证明、淡化可能性标准等问题的探讨与争议也从未停息,立法修改、司法实践、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回应推动着淡化理论不断完善。时至今日,保护驰名商标商誉的重要性已被普遍认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成为TRIPS协议等条约缔约国的国际义务,许多国家通过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纳了反淡化保护。
正如其他从国外移植来的法律制度一样,反淡化保护制度也在我国经历了质疑、接纳、异化、修正等一系列发展阶段,并最终成为稳定的商标保护制度。目前,反淡化保护的重要性已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但是,立法过于简单,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缺乏相应指导的问题使得我国的反淡化保护不乏不当扩张之虞。因此,完善反淡化保护的限制制度是现阶段的重要课题。
通过本文对大量相关判决的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许多法官已逐渐认识到对反淡化保护施予合理限制的必要性,并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限制因素,归纳上升为一般的裁判规则。同时,近年来的司法政策也逐渐显示出规范、合理限制反淡化保护的倾向。但是,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总结的裁判规则和司法政策并不能够成为在我国适用反淡化保护的依据。完善反淡化立法,才是解决该问题的根本之道。
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专门的反淡化法并不具备可行性。吸纳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参考国外立法,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做出相应的修改,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才是现阶段完善我国反淡化保护限制制度最为可行的方案。
【注释】
[1]参见李小武:“商标反淡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2]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3]王思敏:“商标淡化的法律移植问题探析——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切入”,载《法律适用》2013年第8期。
[4]Eastman Kodak Co.v.Kodak Cycle Co.,15 Rep.Pat.Cas.105(1898).
[5]Stephanie Chong,“Protection of Famous Trademarks Against Use for Unrelated Goods and Service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Law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United Kingdom and Canada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Canadian Law Reform”,Official Journal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Vol.95,3(2005).
[6]Frank I.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HARV.L.REV.,40(1927),p.813.
[7]参见韩长娜:“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8]Frank I.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HARV.L.REV.,40(1927),p.813.
[9]Frank I.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HARV.L.REV.,40(1927),p.813.
[10]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11]参见韩长娜:“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限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12]The term“dilution”means the lessening of the capacity of a famousmark to identify and distinguish goods or services,regardless of the presence or absence of—(1)competition between the owner of the famous mark and other parties,or(2)likelihood of confusion,mistake,or deception.
[13]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14]Mortellito v.Nina of California,Inc.,173 USPQ 346(S.D.N.Y.1972),转引自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15]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0页。
[16]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5页。
[17]参见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67页。
[18]“dilution by blurring”is association arising from the similarity between amark or trade name and a famousmark that impairs the distinctiveness of the famousmark.
[19]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43号行政判决书。
[20]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
[21]See Kathleen Goodberlet,“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of2006:Prospective Changes to Dilution Definition,Claim Analyses,and Standard of Harm”,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6(2006),p.249.
[22]See Kathleen Goodberlet,“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of2006:Prospective Changes to Dilution Definition,Claim Analyses,and Standard of Harm”,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6(2006),p.249.
[23]“dilution by tarnishment”is association arising from the similarity between amark or trade name and a famousmark that harms the reputation of the famousmark.
[24]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25]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26]Hasbro,Inc.v.Internet Entertainment Group,Ltd.,40 U.S.P.Q.2d 1479(W.D.Wash.1996).
[27]Steinway&Sons v.Demars&Friends,210 USPQ 954(C.D.Cal.1981).
[28]转引自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020号行政判决书。
[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020号行政判决书。
[31]参见王宁:“浅谈商标显著性的退化”,载《中国工商报》2010年9月16日。
[32]Tiffany&Co.v.Tiffany Prods.,Inc.,264 N.Y.S.459,462(N.Y.Sup.Ct.1932).
[33]Bulova Watch Co.v.Stolzberg,69 F.Supp.543,545(D.Mass.1947).
[34]李小武:“商标反淡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35]See Kathleen Goodberlet,“The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2006:Prospective Changes to Dilution Definition,Claim Analyses,and Standard of Harm”,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6(2006),p.249.
[36]《商标法》第13条第3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38]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86号行政判决书。
[39]《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10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40]《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41]《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8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4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6条。
[43]《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2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https://www.daowen.com)
[4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4月21日印发,法发[2009]23号)。
[45]《商标法》第14条第1款:“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6]《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47]参见曹建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http://www.court.gov.cn/zscq/dcyj/201205/t20120509_1767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11月24日。
[48]温州中本电器有限公司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78号行政判决书。
[4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78号行政判决书。
[50]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曾柏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51]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永中法民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52]孔祥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回顾与展望”,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
[53]参见芮松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的细化——以《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为基础”,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0期。
[5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858号行政判决书。
[5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494号行政判决书。
[56]参见芮松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的细化——以《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为基础”,载《中华商标》2012年第10期。
[57]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86号行政判决书。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472号行政判决书。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威腾国际有限公司(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472号行政判决书。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72号行政判决书。
[62]《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第2条第1款:“(a)在确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主管机关应对能据以就该商标驰名作出推理的任何情况予以考虑;(b)尤其是,主管机关应对向其提交的有关能据以就该商标驰名或不驰名作出推理的因素的信息加以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以下内容的信息: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2.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所做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4.该商标的任何注册和/或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5.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6.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
[63]参见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39页。
[64]《商标法》第14条第1款:“(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65]《十二国商标法》翻译组:《十二国商标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
[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372号行政判决书。
[67]成都芝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丽嘉酒店有限公司(THERITZ-CARLTONHOTELCOMPANY,L.L.C.)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27号行政判决书。
[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27号行政判决书。
[69]申请再审人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70]此处的分类方法参考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中的分类方法。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威腾国际有限公司(Walton International Limited)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
[72]伍励诉滚石音乐版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314号行政判决书。
[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020号行政判决书。
[74]温州中本电器有限公司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978号行政判决书。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与埃尔梅斯国际(爱马仕国际)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992号行政判决书。
[76]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昆民六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77]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664号行政判决书。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5号行政判决书。
[79]《驰名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10条,“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80]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
[81]英特尔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339号行政判决书。
[82]描述性使用是指使用商标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成分、性质、用途、功能、重量、数量等方面的特点,例如中成药生产商使用“两面针”、“片仔癀”来描述自己生产的药品的成分和原材料;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商标来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例如4S店使用“Audi”“BMW”等商标来指示自己提供的该品牌汽车的零件。
[83]“以下各项情形不能依据本项以弱化或丑化为诉由提起诉讼:A.其他人对于一件驰名商标的任何合理使用,除了作为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指示之外,包括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和描述性的合理使用,或者对于此种合理使用的协助,也包括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使用——i.允许消费者比较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或宣传;或ii.指示并且滑稽模仿、批判或者评论驰名商标权人或驰名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B.所有形式的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C.任何非商业性质的商标使用。”
[84]Deborah R.Gerhardt,“The2006 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Rolls Out A Luxury Claim And A Parody Exemption”,North Carolina Journal of Law&Technology,Spring,2007.
[85]See BidZirk,LLC v.Smith,35 Media L.Rep.(BNA)2478,2007WL 3119445(D.S.C.2007).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87]《商标法》第5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5号行政判决书。
[89]华亿(福建)妇幼用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019号行政判决书。
[90]重庆市玉炳腌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