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三)公知 技术抗辩原则的意义和价值

1.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我国《专利法》第1条规定了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根据该规定,需要对发明创造给予保护,预防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同时提升专利申请数量与质量,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

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大量高水平、高质量的专利来支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与人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通过对专利权人的权利给予保护,防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专利侵权行为课以一定的惩罚体现了对智力成果的尊重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发明创造人发挥更多聪明才智和科研能力。面对被告提出的公知技术抗辩,原告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方案与公知技术相比具有较大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权人有更大的胜诉机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鞭策专利申请人提出具有明显的新颖性和较高创造性的专利申请,这对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实现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些为公众知悉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了公知技术的使用成本,推动我国专利技术发明创造的整体水平向更高更强的方向迈进。因此,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对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2.符合利益平衡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平衡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法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垄断其专利技术的权利使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处于法律保护的状态,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侵犯专利权之行为,否则专利权人可通过诉讼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原告的技术方案与公知技术相比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被告可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打破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法律地位不平等之难题,防止专利权人利用其享有专利权之优势使被控侵权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从实质上保证原被告拥有平等法律地位。

专利法中利益平衡机制体现在专利权人用公开技术方案的代价得到垄断专利技术的权利。[1]公知技术抗辩中被告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公知技术的公开主体并非专利权人,而是除专利权人之外的社会公众,其原因在于公共财产不能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私权范围之内。专利法除了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注重保护公共智慧成果。因此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即是对公共之利益进行合理保护,防止将公共财产与专利权人的私有财产混淆,以平衡双方之合法权益。

3.节约诉讼成本。司法注重公平和效率。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原告起诉侵权时,被告一般会通过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对于发明专利来说法院可以中止诉讼,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法院则应当中止诉讼,这样做会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严重影响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给被控侵权人增加经济负担。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不服的,专利权无效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都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于审判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上诉。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被控侵权人若能直接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通过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就无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权无效,提供有效证据即可维护自己的权益。

4.促进科学进步与创新。公知技术是宝贵的公共财产,提高生产力需要科学技术支撑,科技进步需要在公知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创新。公知技术被垄断,必然会阻碍科学技术发展,因此专利权人如果期待其所拥有的专利权具有稳定性,不能轻易被第三人宣告无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也不能轻易运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抗辩成功,就应当增强专利技术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以较高的专利质量和创新能力突破公知技术的范畴。若公知技术抗辩成功,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权虽然没有被宣告无效,但也无法制止第三人继续实施该专利,这样会给专利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旨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公众利益,同时也间接地要求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谨慎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有更为严格的确定标准,这有利于提升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创新。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在鼓励技术应用、反对非法垄断中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