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知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

(二)公知 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

1.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公知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是被告对抗原告侵权请求权的有力抗辩措施,其原因在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有正当法理基础,否定专利侵权事实成立。

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有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的行为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专利侵权中,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一般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①权利人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②侵权人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以被诉侵权人使用公知技术的合法性,打破了在个案中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在抗辩成立的情形下,被告一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法理基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适用否定专利侵权责任的第一要件。专利侵权责任的第一要件即被控侵权人侵犯的对象是经过我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且该专利权在保护期内,没有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原告诉被告侵权,指控被告的技术落入到原告的权利要求范围内,而被告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则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不能排除落入公知技术范畴的可能。即原告的专利权相对于公知技术可能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专利虽然经过授权,但不具有稳定性,甚至有可能面临被宣告无效的风险,被告没有必要为不稳定的专利权承担专利侵权责任。

公知技术抗辩否定专利侵权责任的第二要件。专利侵权责任的第二要件是被告有违法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公知技术抗辩的过程中,被告实施的技术属于公知技术,一方面,公知技术是公共财产,公众有使用的自由,被告也可以自由使用,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有垄断其技术的权利,这是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的基础。专利权人垄断的技术应该是专利法所定义的专利技术,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而公知技术不应被专利权人所垄断,由于其没有许可或者禁止公众实施公知技术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公知技术抗辩否定专利侵权责任的第三要件。承担专利侵权责任要求被控侵权人以经营为目的。这种经营目的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被控侵权人已经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一般的使用行为通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前文可知,如果公知技术原则抗辩成功,则被控侵权人是在权利人的专利权有瑕疵或者被控侵权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条件下实施了所谓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被控侵权人自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可能是权利人已经不具备拥有该权利的资格也可能本身就属于公知技术,可以自由生产经营。

关于专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术界主要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种观点,但不论依哪一种观点,由于公知技术产品使用人使用公知技术的合法性,既然不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无须再讨论被诉侵权人的过错问题。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并非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属公知技术范畴,不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若属于公知技术,那么其实施的技术特征即使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被告利用公知技术生产产品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更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之说。

经上述分析,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否定侵权的理论基础是原告的侵权请求不能成立,即在被告行为不符合专利侵权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因公知技术抗辩不构成侵权有如下依据:其一,原告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不高,其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与权利要求等同的范围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十分接近;其二,被告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技术范畴,其自由使用权不能被剥夺。

在专利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一般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原告的专利质量很高,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与公知技术拉开距离;其二,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公知技术的范畴,并且与公知技术相比有很大差距。这种情况下被告缺乏公知技术抗辩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