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专利的开拓性案例——Chakrabarty案

(二)基因专利的开拓性案例——Chakrabarty案

美国是生物技术先行发展国家,随着越来越多的基因产品被开发出来,基因所具有的能量爆发出来,技术市场越来越大,人们被其中所蕴藏的商业价值所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尝试对基因申请专利。转机发生在19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Diamond v.Chakrabarty一案[4](以下称Chakrabarty案)的判决认定基因制品属于可专利对象。

1.Chakrabarty案案情。通用电气公司的科学家Chakrabarty从事石油清污研究,培育出了可以控制特定细菌降解石油的质粒,这种质粒可被接种到目标细菌中,改变目标细菌的基因结构,从而提升其对石油中的碳氢化合物的降解率。这种活的生物(质粒)在当时被认为属于天然之物(product of nature),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该公司的专利律师Malossi认为,Chakrabarty所改造过的细菌应该是制造品、新的合成物,是完全可被授予专利权的。[5]Malossi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的专利包含了36项权利要求,分为三类:①制造转基因细菌的方法技术;②将质粒接入细菌体内的接种物;③转基因细菌本身。美国专利商标局只认可前两种要求,将第三种驳回,理由是该转基因细菌仍然是天然的产物,同时审查员认为活体生物组织不在《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的专利权授予条件范围之内。Chakrabarty不服,经过该局专利申诉与冲突委员会以及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的两轮较量,案件到达联邦最高法院。(https://www.daowen.com)

2.法院认定基因具有可专利性。对于这种转基因新生物能否授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聚焦在了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阐释上。该条规定: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的、有效用的方法、机械、制造物或者合成物,以及对上述对象作出的任何新颖的、有效用的改进,依据本条的条件和要求,属于可专利主题。[6]首席大法官Warren认为,法庭不能对该条,包括“manufacture”、“composition ofmatter”,做限缩解释,而且在这些词语前面有“任何”(any)修饰,说明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时是取较宽泛、非限制的意思。美国的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制定1951年专利法时所做报告指出:太阳之下的任何人造之物[7]均可获得专利。Chakrabarty所申请专利的微生物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通过技术创新由科研人员创造出来的,具有与众不同的结构、特性与功能。

最终,最高法院以5∶4的比例作出了判决:人造活体微生物组织是《美国专利法》第101条所述的可专利对象,被告所研究出的微生物组织可以获得专利。[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