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一)案件背景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在不提供相应专利保护的国家递交“邮箱”申请后的农用化学产品或医药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应享有不超过5年的独占投放市场权。格列卫2002年4月在印度上市,2003年11月成为印度专利局颁发的第一个独占投放市场权的药物。而在此之前,已有9家印度制药公司仿制格列卫的药品注册申请被核准。诺华在拥有市场独占权后,分别向马德拉斯和孟买高级法院对这些企业提起了诉讼,马德拉斯高级法院禁止了其中7家仿制药企业对格列卫的仿制药上市,但孟买高等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结果仍有少量印度仿制企业可合法地继续生产和销售仿制的格列卫。“据有关数据显示,一旦所有格列卫的仿制药都被禁止上市,由于须支付专利费用,印度的白血病患者每月的药品费用将高出12倍。”[1](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印度新专利法生效后,诺华公司的格列卫进入了专利审查程序,印度专利局经过审查,于2006年1月驳回了格列卫的专利申请,驳回依据是基于2005年《专利法修正案》第3(d)款,[2]相较其自由基形式,格列卫的β结晶体形式并没有在效果上产生根本性的提高。此项驳回决定意味着格列卫独占投放市场权的终结,并为印度国内全部格列卫仿制药的合法上市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