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药品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印度格列卫案为例

印度药品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以印度格列卫案为例

汪 晶

药品与国民公共健康的利益矛盾在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其中印度和中国当属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两国均人口众多,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较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两国的药品与公共健康问题,尤其是专利药品与国民公共健康问题一直都受到国家的重点关注。为了缓解国民的药品可及性困境,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初期与印度一样,通过法律规定与政策鼓励,促进本国仿制药企业的发展,同时对国外的原研药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促使国内的仿制药企业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影响了发达国家原研药企业在我国的利益。

在中国仿制药行业发展势头正旺之时,美国通过贸易制裁威胁,迫使中国修改包括专利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力求加强以其为首的发达国家利益保护,中国最终做出让步。此后又受到加入TRIPS协议等的影响,我国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对国内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了大量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但受多方面影响,我国的药品专利制度对国内的制药产业发展及国民公共健康的改善未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换言之,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药品专利制度并不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

印度虽与我国国情相似,但在加入世贸组织和TRIPS协议的过程中,面对来自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多方压力时,其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充分利用过渡时期,结合本国国情,在保证保护本国制药行业发展和公共健康利益的同时,做出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修改。(https://www.daowen.com)

近来在我国受到广泛关注的“印度抗癌药格列卫仿制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一案”,虽然最终以湖南检方撤销对陆勇的起诉告终,事件背后的根源却再一次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与关注,再一次将中印两国的药品制度搬上了“对比台”。印度的药品制度对我国是否具有启示作用?又有哪些方面是值得我国参考和借鉴的?中印两国的药品专利制度比较再一次成为行业内外的焦点。

本文认为印度的药品专利制度对我国仍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虽然两国现在的药品专利制度国内外环境都有所不同,但我们真正所要参考和学习的是印度在药品专利制度制定上的思路与手段,并不是对其现有的制度规定生搬硬套。而现在大多数提倡向印度学习的学者,往往都倾向于从理论层面上,以法律制度、国家政策规定为视角进行分析,可行性和实际意义相对不足。

根据上述研究现状及近来影响较大的“陆勇案”,本文选择了与抗癌药物相关的典型案例——印度格列卫案。通过对此案件的引入,更加深入直观地对印度药品专利制度进行分析,力求为我国药品专利制度的进步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