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中的意图
[英]约瑟夫·拉兹[1]著 张琪[2]译 朱振[3]校
摘 要 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应当如何处理立法意图与法律解释的关系,这一问题已然引发了诸多理论争议。解释是带有意图的,否则就不是在进行解释。关于意图在解释中的作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激进意图论”认为一个解释当且仅当反映了作者的意图在法律层面上才是正确的。“激进意图论”是一种过强的主张,“权威意图论”才能得到支持,即法院在对源自审慎立法的法律予以解释时应当反映最低限度的立法意图。“权威意图论”中的意图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意图,而不包括各种额外的意图,比如法律要实现的各种社会经济目标等。“权威意图论”不仅有利于确保法律解释的解释属性,还有助于维护立法观念以及立法的正当性。
关键词 法律解释 立法意图 权威意图(https://www.daowen.com)
立法意图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一个政治争论的问题。或许理应如此。毫无疑问的是,法院让立法意图在法律解释中发挥怎样的作用,这会产生重要的政治后果。可以说,这些后果应该会影响到意图在法律解释中被赋予的作用。也就是说,意图是否应该在法律解释中发挥作用,如果是的话又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法院裁判的政治后果决定的。在临近本章的结尾处,我将会回头谈论这一点。但是,围绕着意图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所展开的政治争论通常与本章的论证无关。这一章的主题是意图在立法解释中必然具有的作用,即意图不可能不具有的作用。本章的论证与法院别无选择必须要做的事情有关,也就是说,与法院只要遵从立法就不能不做的事情有关。在必然性发挥支配作用的地方,有关道德可欲性和政治可欲性的因素就起不了任何作用。
不可否认,许多解释性实践是具有地方性的。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内,相较于那些与著名法学家们的著述不相符的解释,人们更偏好与其相一致的解释;就此而言,这类著述是解释的一种辅助手段。而在其他国家,法庭甚至不能援引这类学者著述。在英国,“可初步推定议会无意以违反国际法(包括其中特定的条约义务)的方式行事”,[4]而对成文法规的解释也受到这一推定的影响。别的国家可能遵循着不同的实践。一些国家允许把议会辩论作为解释的辅助手段。其他国家则完全不考虑议会辩论,或者仅仅允许它们以一种非常有限的方式辅助解释,[5]还有其他诸如此类的例子。由于本章是对法律解释中的意图进行一种法理反思,所以它并不讨论某些法体系或某些类型的法体系(普通法系或民法法系等)所特有的解释实践。本章的目的是探究法律解释的某一面向,因为该面向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于一种法律理论的认识。“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与“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交织在一起。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必定存在普适性的法律解释惯例,这些惯例的内容足够明确,以便为诸种解释问题提供具体答案。即使存在此类明确的普适性解释规则,相关研究也没有穷尽本章的主题。因为即使不存在任何具体明确的普适性解释规则,不同法域的不同解释惯例也很有可能表现出诸多共性,这些共性是法律解释必不可少的特征。至于这些共性是否是法律解释所特有的,抑或是与音乐演奏及其他类型的解释所共享的,就本章的讨论而言,仍是一个未予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