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达变:法律解释的道德“接口”形态
达变既包括法律意义的变化,也包括在法律调整下持续变动的社会关系。[38]法律用语和生活用语的差异越大,越是凸显法律用语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的程度,便越是凸显法律解释的责任。被赋予了法律意义的语言文本,不仅需要内行运用它,也需要外行理解它。内行的运用水平和专业化程度有关,外行的理解水平则受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共识性内容的影响,也即两种规范共识越多,法律规范的外行可理解性、可接受性就越强。涂尔干曾提到,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存在一些共同内涵,也就是规范存在自我统一性。[39]正是这种自我统一性使得法官可以在具体的法律解释中,在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根据预先设定的法律规则,接入道德规范。简言之,法律解释扮演了耦合法律规范系统和道德规范系统的“接口”角色。(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