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原方法
理解还原(reduction)的方法对认识法律与法理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有一些学者将整体推论的性质总结为归纳法与演绎法的结合。[29]即先归纳出诸多法律规范中的法理,进而将该法理演绎地适用于法律未明确调整的案件中,且该案件不存在能够排除适用该法理的理由。不过,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疑问。归纳的典型特征是:根据观察到的经验特征,从L1、L2、L3中抽取共同的一般性特征或属性R,但当出现例外时,归纳出的属性R便会被证伪而不再成立。但是,在法律规范的还原中,由于法规范多数都允许有例外,因而就算个别规范不符合(具有原则特征的)法理,也并不妨碍该法理的一般性,从而从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法理的过程与归纳并不等同。
更多的学者认同法律类推使用的是“还原”的论证方法。例如,德国学者阿列克西等学者在法律论证的语境中探讨类推时指出,“对还原的论证限制了某些字面含义过广的规范之意义范围。通常还原被规范的目的所证立(目的论的还原)。还原可以被理解为‘Cessante ratione legis,cessat lex ipsa’ (法律理由终止,则法律本身亦终止)原则的个例”。[30]该表述不仅肯定了可以通过还原获得法理,还说明了法理对法律规则的重要性——法理可能是法律条文的基础,甚至就是法律本身(ratio legis est lex ipsa,译为“法理就是法律本身”)。其实,还原的过程与发现知识的过程相似,即先以理想化的方法形成具有指导性的理论模型,再将理论具体化到实践的场景之中。
许多学者主张应从认识论的角度来探索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中定律和理论的还原。还原的经典范式是通过一个更一般的理论来解释某定律或理论:假设待还原或待解释的理论是先发现的理论T1,而还原后的更一般的理论是T2,那么当T1被还原为T2时,意味着可以从T2可以具体化为T1。还原的过程涉及理想化的操作。理想化方法通过假定那些发挥核心作用的主要因素,并忽略掉次要因素,在此基础上建立理想模型并反映和发现事物的本质。例如伽利略的自由落体定律重点考虑了重力因素而省略了空气阻力等因素;马克思重点分析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而选择性地省略了其他社会阶层或群体。这种方法属于典范解释(canonical interpretation),是一种仅包含着核心要素的广义上的因果关系模型,该模型认为只有找出主要原因,才能正确地解释现象。此外,还原的方法分为同质还原与异质还原,二者的区别为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以及是否需要在两种理论之间搭建桥梁规则。[31]
总之,将法律规范还原为法理的做法就是一种典范解释,也是以更具一般性、原则性的法理来理解法律规范的操作。鉴于法律规范与法理所使用的都是法律专业用语,且这些术语所表示的事物或属性在本体论上是相同的,因此从法律规范中还原出法理的活动属于同质还原,且二者之间不需要搭建桥梁规则或转换规则。还原法理的框架如下图1所示:(https://www.daowen.com)

图1:还原理论涉及理想化与具体化
将法律规范还原为法理这一操作的性质,可以理解为理想化(idealization)的操作,还可以被理解为确定广义上的因果关系之过程。[32]一方面,在法律类推中,法官以法理的视角来确定哪些关键因素或构成要件影响了法律效果,而这一过程也是确定“因”的过程。事实上,描述性法理论证形式正是通过广义上的因果关系——“解释的覆盖律模型”(covering-law model of explanation)来说明“在情境Z中,某原因C如何导致了一些法律行为L”,从而回答了“是什么推动立法者制定了某法”“是什么使得法官做出这个裁判结果”这样的问题。根据该模型,要引用事件B作为原因和条件来解释事件A,以说明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诉诸已经被反复观察到的某定律或一般命题,而该定律将事件A与被引用的事件B关联起来,换句话说,事件A与事件B都是该定律的具体实例。[33]笔者认为,法理与广义上的因果关系存在高度关联,这一结论具有启发性、导向性。这意味着当法律人在谈论类推中的法理时,不再充满神秘和不确定的色彩,且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和交流使得类推适用的“科学性”得到部分证立。
另一方面,理想化的操作方法也是法理的还原能够具备科学性特征的关键。理想化的主张与理性假设有关,它以反事实的思维假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尽管这种联系只是一种可能。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观点,科学的主要特征就是对理想化方法的应用。成熟的理论研究是以理想化为基础的,只有在理想化的基础上,科学才能完成其真正的任务——揭示现象的深层结构。《资本论》的特点就是不断强调区分本质因素和外在因素、区分内在联系和表现形式、区分真实和表象。[34]运用理想化的操作,能够超越归纳的方法,依次剥离出法律现象中干扰的次要因素。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能够发现“零次要因素”的形式或者说事物本质,最终得以抽象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