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应引用权威观点或广受认可的观点
2026年02月08日
(八)论证应引用权威观点或广受认可的观点
正如罗尔斯所言:“证成来自各方的共同讨论。”[36]理论上讲论证中的每一个理据都应能经受住进一步的质疑。我们普遍认为即便真理不都是不言自明的,至少也应是不容置喙的:比如“禁止酷刑” “言论自由是基本人权”。而从满足研究实践的角度看,法学论文中引用被普遍接受的观念或是罗尔斯所称的“暂时达成的观点”就已足够。[37]近期荷兰的立法例和其最高法院的判例就属暂时达成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本权威的法学工具书也可为律师法庭辩论提供暂时达成观点,而法律文献之外的“非通说”就往往被视为谬误。(https://www.daowen.com)
作者认为,即使在解释性法学研究中,也应当对权威观点的依赖性持谨慎态度。荷兰最高法院可以推翻早先的判例,权威观点也会存在谬误,甚至可能出现既定法无法解释的例外情况。对权威的引用必须更加审慎,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但这不能成为全盘接受他所有理论的充分条件。若我们援引他的理论观点,就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为什么在此情况下引用罗氏观点是恰当的。对司法解释的概念和相关论据的引用亦应遵循这个要求。我们只能将法院判例和立法例作为评价和注释的来源和对象,而非是论据或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