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体系中的调查证据

四、解释体系中的调查证据

语料库语言学与其他传统的解释来源一样,它为某个群体对某项解释争议在某些方面的看法提供了间接性证据。[160]相比之下,调查是考量某个特定群体对某个特定解释问题看法的直接方式,也是提供与某个群体对更普遍问题看法相关信息的方式。[161]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使用调查证据来提供关于一般问题和特定解释争议的证据。例如,学者们利用调查证据来评估语料库语言学的准确性,以及普通人如何理解法律条款的关键词组,如“因为”和“结果”等因果语言。[162]更有趣的是,一些学者还提出,应该用调查来考量普通人对特定解释争议是如何解释和应用整个合同与法律的。[163]

与语料库语言学不同,调查可以通过说明法律的特定语境来解决经验主义和语境之间的矛盾。[164]一项调查可以向参与者展示一项法令(如哈特“公园内禁止停车”的假设),并要求他们将其应用于特定情形(如“自行车”是否为“车辆”或“救护车”是否被禁止)。[165]除了规定的全部语言外,参与者还可以得到法律的语境。[166]调查因此排除了一般意义的标准,因为没有必要从语言用法的归纳中进行推断。[167]不过,在要求参与者根据法律的整体语境来解决具体的解释争议时,调查证据能考量读者对一项条款交际意义的理解。[168]因此,如果解释的目标是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调查可以提供证据来考量这种理解。

即便如此,调查可能无法替代所有的传统解释来源。调查参与者能得到完整的法律语境,以及对所有可能适用的解释来源的描述,但调查参与者可能没有能力应用这些考量语言生成而非理解的解释来源。[169]考虑到这些解释来源中的一些,凸显了法律训练和法律知识对法律解释不可或缺的程度。例如,像“类似原则”这样的文本规则承认一项假定,即相关条款中的相同词语应被赋予相同的含义。[170]为什么我们要假设调查参与者对任何特定法律方案前后一致的重要性的看法比法官的看法更相关或更重要,或者甚至认为这种看法有益于法官?[171]同样地,我们会认为法官在评估和理解立法史方面比普通调查参与者更有能力。[172](https://www.daowen.com)

在确定法律意义的解释来源方面也同样如此。调查参与者可能无力应用像回避原则(avoidance canon)这样的实体原则。[173]但我们为什么又会认为调查参与者关于实体原则应用的观点比法官的观点更可靠,甚至认为这种观点有益于法官?[174]也许关于普通人如何理解法律的信息对涉及解释原则合法性的问题是有用的。例如,可能普通人期待法律只作用于未来。[175]这种观点可以说有助于使不溯及既往的推定合法化,但并不意味着普通人拥有判断某一特定法律适用是否具有溯及力所需的专业知识。

除非解释目标狭义地定义读者理解的交际意义,调查一般不能将解释争议转化为经验性问题。法律解释通常是一个多层次的过程,涉及规范性决定、法律专业能力和来自语境的推断。如同语料库语言学一样,调查证据就法律解释的经验性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但像在其他法律领域一样,经验性观点的支持者至少可能不适当地将部分规范性问题完全视为经验性问题。[176]虽然法官在解释法律时经常会推断某个具体的人或群体对意义的看法,但调查证据还是有助于评估这些推断。因此,有关普通人如何理解语言或法律的问题,调查证据对于帮助我们评估司法在修辞上的推断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