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当的法律解释理论的证成:发挥法律解释的效力
2026年02月08日
(二)恰当的法律解释理论的证成:发挥法律解释的效力
恰当的法律解释理论应当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应当能在任何情境下,从文本自身的语言含义中提取法律旨意(“效力条件”);其二,在阐明文书法律旨意的同时,竭力达成法律解释的目的(“目的条件”)。我们首先讨论效力条件。[5]针对效力条件,如果一套解释理论从文本中获得多种语言含义而没能确立法律旨意,那该套解释理论即为不恰当。只有当一套解释理论在解释规范性文本的同时清晰阐释文本所呈现的单一的、独特的法律旨意,才被认定为恰当。确切地说,为了满足效力条件,解释理论还需要结合自由心证。但是不必过于担心。这并不意味着自由心证是解释理论中唯一且核心的部分,仅将其视作为解释理论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即可。笔者认为,自由心证是所有解释理论中都无法回避的因素,原因在于如果一套解释理论能够解决呈现在解释者(效力条件)面前的所有问题——或多或少——都要依赖自由心证。(https://www.daowen.com)
目的解释满足效力条件。不同于包括文义解释在内的其他解释理论,目的解释可以解决任何实际存在的问题。解释者有时无可避免地要运用自由心证,但是这里所称的自由心证是一种有效的——非唯一的或主要的——解释理论所包含的要素。面对所有的解释难题,法律解释理论是否能够在运用自由心证之前就给出解决方案?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6]每一套法律解释理论——如同法律本身,都存在不确定性。自由心证有能力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自由心证是法律解释方法中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