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际意义的解释来源
与一般意义的解释来源相反,其他解释来源可能会提供与交际意义某个框架相关的信息,而非另一个。比如,考虑一下立法史。立法史提供了与立法机构的语言生成有关的信息,而不是一位社会普通成员所使用的常规含义。[77]因此,立法史与语言生成的交际意义有关,但它与读者理解的交际意义并没有明确的相关性。[78]与一般意义相比,基于读者理解的交际意义允许更多地考虑语境证据,因为任何语境证据都不仅有助于选择相关术语适当的常规含义。[79]困难的问题是,“适当的读者”会考虑哪些意义来源。这是一个经验性问题还是一个规范性问题?[80]如果是经验性的,并且“适当的读者”是社会普通成员的同义词,那么这个问题就可能需要法律拟制,因为法院在确定读者对交际意义的理解时参考了立法史。[81](https://www.daowen.com)
其他解释来源,如一些文本规则,可能更难归类。法院和理论界通常会认可文本规则,因为它反映了语言使用的一般原则,而不是法律问题。[82]然而,关键问题是文本规则是否衡量了社会普通成员对语言的理解,或者相反地衡量了立法机构对语言的使用。可能它们都不能准确地衡量。[83]考虑到类似原则(in parimateria canon),该原则假定在一部法律的两个相关条款中,同样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并且还假定了法律融贯性的其他形式。[84]这些假定与语言理解有关吗?适用类似原则通常需要对法律体系有深入的了解,而社会普通成员不具备这种能力。[85]所以,将类似原则与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联系起来,可能涉及对读者能力和关注点作出拟制的假定,包括读者收集与使用该原则有关信息的能力,和他们对信息的融贯性与一致性作出必要评估的能力。如果关注的重点是语言生成,那么关注的问题可能同样是拟制的。可能立法起草者在起草时没有考虑类似原则的问题,或者在此过程中受到了立法程序的限制。[86]然而,类似原则可能是一个反映司法价值的规范性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