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与争鸣:问题的缘起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3]被誉为“计算机之父”的冯·诺依曼曾经指出:“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朝着某种与奇点类似的方向发展,而一旦超越这个奇点,人类社会将会变得和现在大不相同。”[4]从1956年“人工智能”这一概念提出以来,[5]人工智能技术便逐渐成为影响人类社会的重要技术。晚近人工智能技术取得重大突破与进展,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2021年在人工智能行业内被称为人工智能行业政策的“红利大年”,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体现了对于人工智能这一新兴行业的重点关注。
“智能时代,未来己来。”[6]人工智能时代全面到来的同时,也引起行业内外对人工智能技术安全的担忧。人工智能是否可能成为人类社会“最后的发明”?[7]“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8]为此,我们应系统评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趋势与效应,理性分析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基础及上层建筑所带来的影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当在法律框架的约束下进行,人工智能弊端的防范也需通过法律约束作用达成。(https://www.daowen.com)
试想当各种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逐渐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能够像人一样思考以及一样行动的人工智能普及时,必将对人类伦理、道德、法律等价值规范带来诸多挑战。[9]一般认为,法律是一种人类社会的规范,“刑罚只能对人类的行为或者一种‘人的行为’适用。”[10]将人工智能的“行为”同质于“人类的行为”,并对人工智能进行刑事处罚,这似乎完全颠覆了现有的刑法理念。[11]人工智能能否具备像人一样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在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因此,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并实现合目的的刑事责任追究,对当前以人类为中心的传统法律归责原理和法律主体认定标准等提出巨大挑战,成为当前刑法理论亟需应对的时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