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内化道德规范
在谈到法律解释吸收道德说理时,法律人在担心什么?或许有观点认为,法律不需要且也没有能力在意识形态和道德层面奖赏当事人,更不应该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道德期待。[47]当年的“二奶继承案”尤其体现了法律人对道德的警惕,法律人以坚守“据法而断”的名义质疑法院“据德而判”。[48]毫无疑问,在当下中国,这种质疑是重要的现实考虑。一方面,法学界对中国传统裁判说理有一种“远离法律,亲近道德”的偏见,过去百年的司法转型和西学东渐更是加重了道德裁判的心理阴影;另一方面,当下法律解释的道德内化水平未能达到法学家们的期待。判决书中一旦出现了道德话语,就很容易陷入道德说理压制法律说理的怪圈。一些裁判文书中也确实存在法官仅使用“社会风气”“社会公德”“有碍公序良俗”等含糊词汇填充甚至替代法律规则同时并不解释背后义理的现象。在这种笼统引用的情况中,法官忽视了道德规范的“说理”性质。也就是说,无论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范抑或通过法律规范(例如公序良俗)引用道德规范,都离不开陈述“义理”。若不断坚持描述道德和法律的距离,这会使得人们滋生对法律的蔑视和不信任,把法律视为一种和正义与道德相异甚至敌对的东西。[49]
另外,当前的裁判说理也存在一些道德说理形式化的现象,例如针对并不信教的当事人引用了《圣经》的规训;或者将违反科学常识的古训视作一般性道德观念。赡养类案件常引用“乌鸦尚知反哺,羊羔尚知跪乳”,在尊重科学的唯物主义者看来,乌鸦反哺和羊羔跪乳只是纯粹的动物行为,很难类比人类的道德情感。法官引用这些规训的解释效果很弱,甚至会激起当事人逆反心理。[50]还存在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一些法官变成了道德裁判官,裁判文书通篇都是感情说教,不见法律解释,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裁判中尤为常见。[51]在比较法视野中,有人提出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解释内容的一部分并不会促进公民的自我道德反省。[52]这种疑问涉及“道德目的”问题,社会制定道德规范并非为了增进个体利益,相反,绝大多数道德规范都在压制个人的欢愉和利益,道德规范的唯一目标是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因而,从发生学角度来看,道德规范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人反省意识并不重要,社会才是最重要的直接目的。另外,法律解释的道德说理还涉及自由主义和法律道德主义之间的争辩,这种争论在哈特的三次论辩中已为学界熟悉,不再多做引申。以上现实情况可能是法律人质疑法律解释接纳道德说理的理由,但伴随着诸多建设性质疑,法律解释的实践似乎越来越欢迎道德说理。(https://www.daowen.com)
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裁判说理在解释法律时候会寻求道德规范,补强论证水平。在裁判文书网分别键入本案中涉及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两个关键词。从2001年到2011年,法律解释中较少引用传统美德,2008年以前引用量仅个位数,2011年到2014年实现爆发式增长,2014年达到2852次,2015年以后缓慢增长基本维持在4000次左右。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后,各类裁判文书出现少量引用,2020年引用量为2290次,2021年则达到了21395次。[53]这种跳跃式增长可能与2021年准立法层认可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体系中的指导作用有关。[54]除此之外,笔者在案件分析时发现,部分判决书直接引用了《圣经》《孝经》《弟子规》《论语》中的道德话语。尽管采用道德说理的判决书占全年绝对总量依旧较低,但这种增长趋势至少可以说明,在具体个案的法律解释中,法官并不拒斥额外的道德说理。法律解释的道德说理具有文明共通性,在法学院的经典案例里格斯诉帕默尔案[55]中,卡多佐认为不能允许犯罪者从犯罪中获利,[56]德沃金认为要考虑规则背后的真实含义[57],后世之人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道德原则。
撇开国家强制力的维度,仅从规范本身出发,道德大于法的外延,道德较法律更为普遍和一般,法律较于道德更为特殊和个别。立足道德与法律规范整体性的视角,正如耶林所说“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底线道德的主要内容几乎等同于法律的要求”。[58]最低限度的道德和法律是同一规范,但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依靠权力,道德依仗良心与舆论。法律是道德的一部分,居于道德下位。在这种结构中,法律为执行道德规范留下了法律解释的“接口”。通过这个“接口”,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实现交融,法律甚至可以通过宽泛解释诸如“公序良俗”这类的道德词汇来强制执行道德规范。法官有权力[59]遵循习惯性道德对法律解释的影响,这远不是要毁灭法律规则,而是在个案中,以个人的正义感,以善良人的评断来作为替代。[60]法官在“接口”中具体处理法律与道德关系时,需在技术层面处理好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裁判理由与裁判根据、个体道德与公共道德的关系。[61]在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案件中,法官更要注重平衡严格的文本解释与道德认同,平衡法律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传统美德作为裁判结果的检验和矫正工具。另外,除非出现帕默尔案那种适用法律将会极端不公正的情况,或者如同“江歌案”中法官出现了“顽强的道德直觉要求法官必须判决刘暖曦支付江母一笔赔偿金,但搜索所有法律条文之后,却找不到一条合适依据”[62]的情况,否则就应当保证法律字面意思的绝对优先性。也即,法律语言优先道德语言,如果确需道德规范的参与法律解释,那也应当以维护法律权威为目的。总而言之,道德支持法治。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可以巧妙利用法律和道德的“接口”——法律解释,来融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