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一般意义的解释来源

(一)有关一般意义的解释来源

对于一般意义目标而言,各种解释来源可以说是提供了信息,这些信息与确定语言基于常规含义向社会普通成员传递的含义有关。[68]字典是一个明显的例子。[69]法院参考字典的定义是基于这样的看法(通常是错误的),即认为定义反映了公众对语言的一般用法,所以反映了词语在法律中的一般意义,而不是揭示了某种特定的立法意图。[70]同样,语法规则提供了关于某项规定一般意义的信息,只要这些规则准确地描述了特定语言群体是如何解释语言。因此,举例来说,如果群体的某位普通成员在解释某项规定时,会考虑到逗号的规则(即使是隐性的),那么关于逗号的规则就与文本的一般意义有关。[71](https://www.daowen.com)

一项规定所处的语言环境也能提供与确定一般意义有关的信息。事实上,考虑语境是意义不可或缺的方面,即使解释来源基于一般化的意图和语言使用的系统性,也可能需要考虑法律的特定语境。[72]比如,一般意义可能至少包括一些文本规则,这些规则是关于意义的各种假定。“这些假定来自起草者对词语的选择,它们在语句中的语法位置,以及它们在‘整部’法律中与其他部分的关系。”[73]这些假定通常被认为是基于语言使用的一般原则,而不是法律问题。[74]然而重要的是,文本规则在不同程度上要求法院考虑法律的语境,使文本规则所确定的语言系统性只是其应用的一方面。[75]因此,解释原则可能因其符合语言的一般用法而合法化,但其实际应用可能需要考虑法律的特定语境(这甚至可能使法院相信不应适用该规则所主张的语言的一般用法)。[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