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莱斯会话模式
会话模式声称,立法是一种会话交流的形式,与普通对话没有显著差异,因为两者都是根据类似的进程表达并受相似的推理规则支配。特别是立法和日常对话都符合一种可以追溯到保罗·格莱斯(Paul Grice)对语言交流描述的模式。简单而言,在格莱斯看来,一个语言使用实例的意义就是说话者意图交流的意义:说话者通过说(计划说)X,意指S,当且仅当(a)听者领会到了S的存在;(b)听者至少部分基于说话者所说的X,领会到了说话者的意指,即(a);(c)听者对S的领会是基于(b)的实现的情况。
格莱斯会话模式的基本要素是:(a)存在一种复杂的反射意图;(b)双方说了什么(X);(c)是什么用意或隐含用意(S);(d)双方都知道的交流背景(至少就对话含义而言)(e)一些推理规则。
埃金斯显然认同会话式立法模式。首先,他拒绝普遍认为的立法机关所说内容仅由一组语言惯例决定的观点。埃金斯声称“惯例或许是不可或缺的,但也是相当不完整的”(191),并且惯例与文意的关系很难解释,即便这是内容的组成部分(187)。“语义学低估了说话者在说出一个句子时可能或可能想要传达的意思”。其次,他支持会话式的、以说话者为基础的语义模型,认为“说话者说一句话的意思就是他想表达的意思,这是听者通过推理和理解语义所确定的一个语用事实”。再者,埃金斯主张会话模式适用于立法:立法机关在制定法规时传达的法律内容是立法机关想要传达的内容,这可能与其制定法规的语义内容不同。
就日常对话而言,我们同意埃金斯的观点。事实上,一个句子的语义内容往往是不完整、不确定的,甚至不同于说话者在特定场合传达的内容。然而,我们将试图论证埃金斯所设想的立法意图不能扮演在格莱斯模式中说话者意图的角色。为实现我们的论证,区分说话者意图的四个层次是有用的:
(a)有讲出(说、写)某事的意图;
(b)意图讲出(说、写)的就是所说的(X)而非其他;
(c)通过说X来表明(暗含、传达)某件事;(https://www.daowen.com)
(d)通过说X只为来表示(暗含、传达)S。[13]
第一个层次意义重大,因为它表征语言交流,并激活了旨在理解说话者想要交流的解释活动。为了阐明这一点,请考虑以下示例:
These spotsmeanmeasles.
这里的动词“mean”指的是斑点和麻疹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某些事实和其他事实之间的规律性问题,前者构成了症状或迹象,因此没有任何交流的意图。这符合格莱斯所说的“自然意义”。[14]同样地,想象大海把一些贝壳冲到海滩上:我当然可以认为those shells have taken a shape thatmeans“cat”,但这里的动词“mean”并不是指某人有意的交流,因为大海并没有这些贝壳所显示的交流意图。所以,即使我发出一些随机的声音,或者在一张纸上潦草地写一些符号,我也不能说我意图说些什么,因为,这里没有交流的意图。换句话说,在会话模式中,第一个层次的意图定义了交流——是什么使某些声音或符号集被视为交流活动或具有交流活动的价值。这一层次也是任何解释的必要条件,被视为旨在理解说话者打算传达的内容的活动。
关于说话者意图的第二个层次,值得强调的是,格莱斯“说了什么”的概念与说(某种)字面意义(即所谓的上下文句子意思)并不一致。相反,说什么是“相当于用句子或话语的真实条件内容表达的观点,并反过来依赖于指代消解、索引定位和歧义消除”。[15]最后,说话人意图的第三和第四层次是决定性的。格莱斯认为,某句话的话语含义是说话者打算传达的含义。因此,如果说话者说出X的目的不是让听者理解S,那么说话者的意思就不是S,S就不是X所传达的意思。暗含其他事的意图或暗含S事的意图也依赖于相同的机制,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说话者在那个语境中说的内容不具有合作性(即不符合会话准则),那么说话者就是在表明(暗含)其他事;如果说话者在那个语境中暗含S事(而非其他事)使的说话内容符合会话原则,那么说话者就是暗含(表明)S事(而非其他事)。
让我们考虑以下示例。如果我进入意大利的一家咖啡馆并说要一杯意式浓缩咖啡,我所说的话不能暗含任何事,因为在此语境下这句话已经具有合作性了——我所说的信息足够丰富、明确、简短,等等。但是,如果我进入意大利的一家咖啡馆并说要一杯咖啡,那我所说的话只有当我打算暗含在这种情况下要一杯普通咖啡就是要一杯意式浓缩咖啡时才算具有合作性。
我们认为,埃金斯的立法意图概念可以很好地解释立法意图的第一个层次,但在解释其他层次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现在将主要关注后两个层次:表明(暗含、传达)某件事的意图和只表明(暗含、传达)S事的意图。在我们看来,埃金斯所描述的立法常备意图和立法特定意图不足以识别出单一的意图表示,包括单一的表明(暗含、传达)某件事的意图和单一的只表明(暗含、传达)S事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