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类推的类型
法律类推(analogy)与法理本身就存在强关联关系。从词源上来说,“analogy”在希腊语中就是“根据理(ratio)”的意思,所以法律类推也可以被理解为“根据法律之理”。在成文法传统中,根据解释者填补法律漏洞所依赖的基础,类推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从法律文本、特定法理出发的“基于规则的类推”(analogia legis);第二种是基于一般原则的“基于原则的类推”(analogia iuris)。这两种类推的核心要点是相同的,即以两个对象的实质相似点为由,将有关法律后果或法律评价扩展到有关规则原本并未规整的案件中。不过两种推理的操作模式有所不同,其中“基于规则的类推”是一种解释性类推,即通过扩大或限缩规则字面含义的方式,来重新划定法律规则的调整范围。而“基于原则的类推”是一种产出性(productive)类推,即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实质性准则,来填补法律的空白。[12](https://www.daowen.com)
根据类推时法条数量的不同,法律类推分为“个别类推” (gesetzesanalogie,或译为“法条类推”)与“整体类推”(gesamtanalogie)。其一,“个别类推”是法律类推的一般或标准形态,可以被归属为“基于规则的类推”。其论证目标是将调整某个标准案型的法律条文,类推运用到另一个待决案件中。为了判断手头案件与特定法律条款所调整的标准案型之相似性,需要确定决定法律评价的那些关键要素或构成要件,并权衡手头案件与这些关键要素不一致的地方是否排除该法律评价。法理是判断上述相似性的核心依据或参照物。其二,整体类推可以被归属为“基于原则的类推”,是从两个以上具有相似法律精神的法律条款中还原出法理或一般法律原则,并将还原出的法理适用到原先有关法律条款并未调整的案件中。将多个法律规范“还原”为法理的做法,是以更具一般性、原则性的法理来理解法律规范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