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渊源的数据库建构

二、基于法律渊源的数据库建构

法律发现与法律渊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法律渊源是法律发现的主要场所。一般而言,当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进行法律检索时,应先到正式法源中去寻找。但由于正式法源不再是一个全面的、详尽的、逻辑上自洽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可能为法院、法官提供适用所有案件的法律规范,当在正式法源中找不到裁判案件的法律规范,或依据找到的法律规范裁判案件明显违背人们的普遍正义观念,或找到多个不完全一致的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选择取舍、说理论证时,就需要到非正式法源中去寻找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或说理论证的法律依据。各个国家法律制度、法律传统不同,其正式法源、非正式法源具体涵盖哪些法律渊源也不尽相同。在我们国家正式法源主要指各种制定法,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非正式法源主要包括:习惯、政策、法理、学说、道德、习俗、正义观念等。法律渊源与法律发现的这种逻辑联系,决定了基于法律渊源的数据库建构是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发现、法律信息检索的逻辑起点。

根据法律发现与法律渊源(正式法源、非正式法源)的逻辑关联,理论上建构基于法律渊源的数据库需要有两个:一个是正式法源数据库;另一个是非正式法源数据库。由于非正式法源虽然主要包括习惯、政策、法理、学说、道德、习俗、正义观念等,但其中任何一个具体的非正式法源都有其开放性,这就使得非正式法源本质上也是开放的,甚至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几乎可以等同于人类古往今来的一切知识,且一直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如此,则实无必要建构非正式法源数据库,或者说当法官需要到非正式法源中寻找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或说理论证的依据时,他可以在当下现有的一切知识形态中去寻找,包括但不限于:习惯、政策、法理、学说、道德、习俗、正义观念等。或者说,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开放性,决定了不建构非正式法源数据库,更符合“事物的本质”。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建构非正式法源数据库,更加符合非正式法源的本质,也才会让法官需要从非正式法源中寻找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或说理论证的依据时,始终保持开放的“姿态”,不受制于非正式法源数据库本身的“桎梏”,也为法律、社会发展留出了可能性。上述不建立非正式法源数据库的理由,恰好说明了正式法源数据库建构的必要性及其可行性。受“现行有效法体系内查找”和“穷尽制定法”等法律发现规则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建构正式法源数据库,或者说建构正式法源数据库,既是法官依法裁判的客观需要,也是实现“现行有效法体系内查找”和“穷尽制定法”等法律发现规则的要求。可以说,建构正式法源数据库,是法律发现、法律信息检索人工智能,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人工智能,甚至是整个法律人工智能的基础性工程。

正式法源数据库应当涵盖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而上述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都是可以穷尽的。但由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是变动的,诸如法律法规的修改、新法代替旧法、被宣布废止等,这就客观上要求或自然就形成了两个正式法源数据库,一个是当下现行有效的正式法源数据库,可称为“正式法源数据库Ⅰ”,另一个是由曾经“现行有效”、当下不再有效的法律法规组成的“正式法源数据库Ⅱ”。这两个正式法源数据库具体建构时有两个技术路线:一个是正式法源数据库Ⅰ和正式法源数据库Ⅱ各自独立;一个是正式法源数据库Ⅱ涵盖正式法源数据库Ⅰ,两种技术路线各有利弊。但从正式法源数据库完整性及其维护来看,第二种技术路线或许更可取一些,第二种技术路线保证了新中国成立后所有正式法源(包括“当下有效”和“曾经有效”)的完整性,一旦建成两种正式法源数据库,后续只需把不再有效的正式法源移入正式法源数据库Ⅱ即可。同时,正式法源数据库Ⅱ的存在,也为法律解释中的历史解释提供查找、检索之便。就正式法源数据库架构而言,也有两种逻辑思路:一个是根据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案件进行子数据库的架构,方便人们按案件分类进行检索、查找;另一个是按照宪法类、法律类、行政法规类、地方性法规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类、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类、军事法规类、国际条约与协定类、司法解释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类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形式设置子数据库,具体建构时可同时兼顾两种逻辑思路,或以其中一个为主、兼顾另一个。

正式法源数据库建构不是目的,目的是方便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法律研习者、普通民众检索、查找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法规数据库检索、查找法律法规,可通过选择“检索项”输入“检索内容”来实现。借鉴中国知网文献数据库检索设置,正式法源数据库一般检索可设置“法律部门、 (法规)文件名、章节标题、法律术语、全文、词语、案由、罪名、发布机构、发布时间”等检索项,在此基础上利用“AND” “OR”“NOT”逻辑词,设置可同时检索三个及以上检索项的高级检索,人们可通过一般检索实现大致的模糊查找,通过高级检索实现相对精确地检索、查找。目前网络上可以查找到的数据库主要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建设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建设的“法律法规数据库”;[13](https://www.daowen.com)

(3)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法律文库”;[14]

(4)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的“检察法律法规库”;[15]

(5)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北大法宝)建设的“法律法规”数据库;[16]

(6)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建设的“中国法律资源库”;[17]

(7)中国法律信息网建设的“法律之星-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18]等等。

上述法律法规数据库为构建正式法源数据库Ⅰ、Ⅱ提供了镜鉴,可以汲取各数据库所长。如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分类及其“标题”“正文”检索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库”包含“中外条约” “政策参考”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栏目下有更小一级的分类,其中“法律”下的分类有:“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该数据库的高级检索设置了“关键词”输入项,“检索范围”分为“标题” “正文”“标题+正文”三种,“检索方式”分为“精确查找”和“模糊查询”两项,“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的时间起止选择项,“时效性”选择项“尚未生效”“生效”“已修改”“已废止”,以及“制定机关”“法律效力位阶”等选择项;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效力级别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军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团体规定、行业规定,时效性分为:现行有效、失效、已被修改、尚未生效、部分失效等;北京法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中国法律资源库”智能检索设计;中国法律信息网“法律之星-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法律之星APP设置等。但显而易见的是,政府机构建设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主要聚焦于与本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兼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建设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分类不慎严谨、高级检索需付费使用,均与前文提到的正式法源数据库Ⅰ、Ⅱ有不少的差距,不能完全满足基于法律渊源的数据库建构及使用的需要。立足于正式法源数据库Ⅰ、Ⅱ的公共属性,建议由国家政府部门(如司法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地方法律法规制定机构,有偿邀请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共同建设正式法源数据库Ⅰ、Ⅱ,这样的正式法源数据库建设,也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基础工程,应当尽快提上建设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