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法论的问题

八、方法论的问题

这些不同的模式还确定了几个关键的方法论问题,这些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基于证据的法律的核心。首先,是在研究中内部和外部有效性的适当平衡。狄鲍特(Thibaut)和沃克(Walker)关于程序正义的经典研究,在法律上几乎立即被打了折扣,因为他们是基于实验室的。[58]这说明了关于何种类型的方法论有助于在法律领域有证明价值的研究,依然持续存在着争议。

第二个相关问题是,法律环境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实证研究的可能性。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多数法律制度都收集了与威慑有关的数据,但没有收集与合法性有关的数据。而且,由于大多数的行为人相信威慑,他们支持随机控制试验来测试其影响,愿意分配警察或改变制裁来测试政策。相比之下,由于许多行为人不相信价值是重要的,也不相信程序正义是重要的,所以他们一直在抵制这方面的操作。犯罪学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在实地环境中进行随机控制实验的必要性,这种研究是最有说服力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当局的积极合作,这些研究很少能够进行。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当局的先前观念决定了这些先前观念是否可以被检验。(https://www.daowen.com)

这两个问题是相关的,因为实验研究特别需要当局的合作将参与者随机分配处理。由于研究是由内部有效性来评估的,而实地实验是证据的“黄金标准”。社会变革是由当局所主导控制的。如果当局不允许他们的假设被测试,那就不会有高质量的证据来评估这些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