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是解释的前行为
(1)法官阅读过程中的道德责任。解释事件中不仅仅包含有阅读行为,还包括众多辅助行为。米勒认为法官面对法律文本的时候存在阅读行为的“必要性”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首先需要在法律解释中截取阅读行为,如果把阅读行为的开端定位得过于靠前,例如将其定位到当事人触发解释事件之时,那么我们将不得不面对众多纷繁复杂非解释性道德关系,例如法官开庭前的心情或者身体健康状态等;如果把阅读行为的开端定位得过于靠后,将难以完整表述阅读行为本身。在确定阅读行为开端的定位的过程中,就开始关涉阅读行为的道德性问题。阅读行为的道德性包括阅读产生的道德性和文本自身蕴含的道德性:它一方面展示了阅读行为的内在道德,即法律文本自身所蕴含的道德,其意味着法官对某个具体的法律文本的回应,是法官应当对法律文本所负有的责任;另外也反映了阅读行为的外在道德,即阅读行为本身与周遭政治、道德生活所具有的道德关系。阅读的道德的要求有内心强制的含义,如果法官在阅读的时候不遵循这种思维路径,法官任意、自由地表达超越法律文本的意思,这就违背了解释道德的要求。(https://www.daowen.com)
(2)阅读中的道德关系是文本责任的基础。承担文本责任时,常会质疑解释最终理由是否经得起推敲;同时,在道德关系之中做出道德判断似乎也难以找到坚实的基础。如果这两个问题难以回答,那法官负有文本责任的观点将会变得毫无根据。这些疑问指向了阅读道德的含义、强制力和必要性问题,米勒对此有过经典的论述,他认为,“阅读的道德不是一种人类有意的解读行为,人们不是依靠解读一部作品里的道德主题或者是借助阅读道德来重申读者已经知道的东西,也不是随意将一种意义塞给读者的过程,它是看待文本的特定方式。阅读之中的道德关系使得文本对读者话语产生强力。这是一种不可抵挡的强力,它塑造了读者对文本的观点,即便读者自身难以接受此种观点,读者也必须承认这种塑造,这种塑造是真实而客观的存在。阅读的道德关系具有道德必要性,这种必要性要求人们无论如何都要以某种方式遵从文本所表达的真理。”[31]道德不能指涉自身以外的东西,若没有特定道德关系的要求,道德判断将无法满足正当性的要求。也就是说,道德判断的正当性恰恰是因为其立足的特定道德关系。特定道德关系中的道德责任不仅体现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还尤其体现在阅读行为之中,对法律文本的理解离不开道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