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美术作品类型确定不同的公众标准
2026年02月08日
(三)针对不同美术作品类型确定不同的公众标准
由上文可知,在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定中,综合使用了一般大众观察法、整体观感法、抽象分离法。这些不同的认定标准,实际上也表明了在判定中不能以某一种方法或者单一依据进行判断。实践中,美术作品的种类繁多,表达方式各异,面向的受众群体也各不相同。虽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进入刑事领域的美术作品种类基本集中在立体玩偶、拼装玩具、图像画作等,但鉴于美术作品著作权在权利保护上的优势,以及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未来肯定有更多的美术作品种类侵权行为进入到刑事司法裁判的视野中。虽然该问题依然开放性较大,给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随着对于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在最终的趋势上准确的标准会越发清晰。而在这个过程中则要求司法者穷尽合理的判定方式,全面分析美术作品的特点,听取来自于多方的意见。包括寻找美术作品对应的普通公众,或者虚拟普通的观察者,以其角度考察疑侵权作品对其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达到了足以使其无法分辨两者的程度;听取行业专业人员或专家的意见,确定作品特有的创作元素,在特殊元素的对比上选择何种最优的方式;对于整体观感的感受上,也要综合多角度观测后的意见,以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避免因为美术作品复制关系认定中不具有明确标准而过分依赖主观判断或某一方法得出的片面结论,也避免过分依赖鉴定意见,造成“鉴定裁判”的局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