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释与正当性

三、解释与正当性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设法为权威意图论提出了就我所知最为有力的辩护。然而,正是该论题的这一支持性论证,即这一论证赋予该论题的外观形式,提出了以下质疑:权威意图论到底确立了什么。我们之前看到,由于权威意图论的这一支持性论证是权威信条的一个方面,因此解释立法所应当依凭的意图,就是立法时必须具备的那个意图。仅当权威所立的法律是以这样一种方式被解释时,权威才真正掌控着法律。如果不考虑各个国家关于立法实践的特定法律规制,那么用更易于理解的说法来解释上述内容就是:那个意图就是一个人想要说些什么的意图,而他意图要说的,就是人们鉴于他的言说情形而通常认为他所说出的话。有人可能觉得这个答案或许是真的,但离自己所要寻求的有用答案还差那么一点。

考虑一下针对权威意图论的下列反对意见。假定承认,几乎每一个可能的立法者都能够具有权威意图论所要求的那种标准意图。但是,立法者必定全都持有该意图吗?假如立法者属于某个宗教派别,其经文是用一种神秘代码来解释的,那么有什么能够阻止该立法者意图用这种代码作为解释手段来理解他正投票赞成的那项法案?对此的回答大概就是,他不可能意图用这种方式来理解该法案,因为他知道法案不会被如此理解,而且知道一个人(至少在这些情形下)不可能有意图去做某件自己明知不会发生的事。然而,反对者会反驳我们说,应当假定不会发生此类事态吗?如果立法者的意图为人们所知晓,并且如果我的如下主张是对的,即仅当用立法机关的意图来解释立法时该立法才具有可理解性,那么,法官与民众通常就一定会遵从立法者想要根据神秘代码来解读法案的那个意图吗?这一推理思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但它并不构成对权威意图论的一个反对意见。立法者有能力使神秘代码成为解释的方法,或者成为其部分或全部行事的方法。他只要表达出想要如此这般的意图就可以了。不过,在表达该意图时,他要凭借一项行动来完成这一表达,而对该行动就像对此类诸多行动一样,通常都是依据当时盛行的惯习来进行解释的。也就是说,尽管立法者能够改变解释惯习,但他们必须通过表达一种大致如此的意图来实现,而该意图自身必定是以符合权威意图论的方式来加以表达的。

在惯习与意图的这一循环链中,惯习更为重要。这并非意指我们遵从惯习而非意图,而是说,任何意图的内容,都是在人们参照诸种惯习进行解释时该意图所具有的那种内容,而这些惯习是当时用来解释此类表达型行动的。而且,甚至对于一旦得以表达就会改变这些惯习的那种意图而言,亦是如此。

请假设一下,我们不是在探究意图与通过表达意图所制定的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在探究“人们所意指的(即意图想说的)”与“人们实际所说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假设对此所作的回答如下:他们意图要说的就是其已然说出口的那些话。即使这是真的,该回答也几乎对“参照说话者的本意来解释其说了什么”这一点无所助益。确实如此。这种状况并没有揭露出上文详述的论证中存在的任何缺陷。而只是表明,权威意图论尽管有效,但在立法解释中并没有任何实际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聚焦于日常言语(或书写)的解释来开始检视这一点。诚然,有时候人们说出口的并非是他们想要说的,而想要说的却没有被他们说出口。这些情况源自没有完全掌握这门语言、暂时丧失对于说话的生理机能方面的控制或是关于此种控制的永久性缺陷,源自瞬间的思想混乱(就像一个人在想说“烤箱开着呢”时,实际上却说成“冰箱开着呢”,或者各种无意识的首音误置情形)。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以下结论:在说话时,我们首先要意图说些什么,然后再尝试把它说出来;这样一来,一个人是否说出了他意图要说的话这个问题就会始终悬而不决。相反,除了上文所列的那些例外情况外,人是心口如一的。一个人原本意图要说的话p,就是他说出来的那些话p,此外无它。这一点不应当被理解为它表明了存在着某种数目有限的例外情形列表。一项例外就是对出现何种差错所作的任何一种说明,而这种说明要么证实了一个人曾经尝试或已经形成说某些话的意图,但终未说出;要么证实了即便一个人没有表示任何特定意图时,被他说出的那些话也并非是他想要说的。[26]然而,这两类状况都不承认下述内容:正常情况下,说出自己意图要说的话,这是在两个独立变量即意图与行动之间确立对应关系的一个问题。

因此,确定一个人意图说什么的常规方法是去证实他说了什么。认为该过程可逆的那种想法是把例外情形错当成了常规情形,而在例外情形中,行动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人们没有说出自己想要说的话。对于立法亦是如此,而且情况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通常,立法是以某种方式被加以制度化的,该方式几乎消除了口误、身体失控以及关于行为失效的其他说明这类风险,而且任何可以想见的权威理论都极为重视在什么算作与不算作行使权威之间作出相对明晰的区分,鉴于这两点,那么就鲜有可能需要进一步斟酌人们所说的话以证实其意图。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或许全然不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知,权威意图论虽然有效,但没有为解释提供什么帮助。一旦我们知晓了立法意指什么,也就知道了其立法者曾经的意图。立法者所意图的就是该立法所意指的内容。因而可断定权威意图论虽是真的、但却是空洞的吗?并不完全如此。

首先,请记住立法者持有数个意图。我们正在考虑的是立法所必需的最少意图,我称其为最低限度意图。有些法体系会指明诸多与解释相关的额外意图——例如,实现某些社会目标这一意图。在具有此等状况的国家中,当这些国家的法院解释立法时,它们会被指示允许那些额外意图凌驾于最低限度的意图之上。也就是说,法院可能被授权或被允许做出如下决定:由一项成文法规所确立的法律,并不等于该成文法规实际说了些什么,而是该成文法规为实现立法者的那些其他意图将会说些什么。我将在有关内容简要讨论民主政体中法院一再被如此授权的理据。

不过,就最低限度的意图而言,这一回应仍然没能把权威意图论从空洞无物中拯救出来。除非是明确指示法院去考虑其他立法意图,否则就无法逆转该过程,而且既无法诉诸最低限度的意图、也无法独立于立法者所制定的文本来查明立法者的意图。然而不能由此断定权威意图论是空洞的。它对于立法的正当性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不按照一项法令的本意所是或意图所是来解释它,那么这项法令就不可能以立法机构的权威为基础(至少该法令不可能只以这种权威为基础)。但是权威意图论不被用作解释的一个工具或方法。

有一种错误的想法认为:如果权威意图论“仅仅”具有正当化的作用而无助于解释,那么它对解释的实践就无甚影响;也就是说,哪怕权威意图论不对,解释的运作方式也本将会完全一样。权威意图论要求人们把立法所立的法律理解成意指立法者说过些什么。而立法者所说的就是他的言词在法律颁布的情境中以及鉴于当时盛行的解释惯习所具有的意思。[27]然而,表明立法具有这种意思,这是要对立法施加一种严格的限制。并非所有可以想见的解释都会满足这一条件。许多解释理论都与解释的这项指导标准相悖。同时,权威意图论本身也确实不是一种解释的方法。更确切地说,该论题是提请法院参考立法时所盛行的诸种解释惯习。[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