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者意图

(一)立法者意图

麦考密克所谓的“诉诸立法者意图”[60]在解释性推理中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这一理念存在争议,它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进行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有助于立法机关个别成员选择的私∙人∙的∙、有时是非∙法∙的∙目∙标∙(例如,通过对某些个人公司有利举措来换取财政资助)和这些成员旨在通过其选择而实现的社∙会∙目∙标∙。只有第二种目标可以视作作为公共机构的立法者之意图。

其次,我们需要区分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goals)和立法者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而意图规定的手∙段∙(means)。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一项规定只有在赋予它不同于立法者意图的意义时,才会实现立法者的目标。例如,只有当对所引入的一项新税条款其进行不同于立法者明显意图的适用,这一条款才可能发挥效果,以此对抗立法者未曾考虑的逃税方式。(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我们需要区分那些立法者事∙实∙上∙追求的社会目标和应∙当∙追求的目标。前者依据政治意识形态和公众善之愿景,后者则依据法律原则、宪法要求和共同的政治道德标准。

上述三个议题促成了以下两种意图的区分:颁布某一条文时,历史上的立法者所具有的经验意图与能够被归为理想的或理性的立法者所具有的意图。真∙实∙的∙立∙法∙者∙意∙图∙与理∙想∙的∙立∙法∙者∙意∙图∙之区分是复杂的,因为可归为理想的立法者的意图也取决于解释者对下述议题的看法:(1)实现立法者目标的最有效率的途径;(2)依据宪法要求和政治道德,立法者应当或不应当追求的目标;以及(3)政治道德和宪法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应凌驾于立法者的偏好之上。这一问题在上述有关移民获得居留权的案件中表现得很明显,在这一案件中,法官根据他对可适用的宪法原则的观点,拒绝充当意大利立法者的代理人。

据麦考密克的观察,支持基于立法者意图解释的论证往往具有跨类别的性质:[61]它们倾向于涵盖所有解释型式,因为语言、系统或目的论—评价考量均可支持将意图归于立法者(参见第6章)。例如,我们假定立法者在制定条文时,已经恰当地使用了日常语言来表达其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符合日常语言的条文的解释也将充分把握立法者的意图。类似地,如果我们假定立法者在制定条文时有能力意识到它将如何与其他法律条款和原则相适应,那么与这些条文和原则最为融贯的解释将最符合立法者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