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人建构面临的困境

一、理性人建构面临的困境

理性人建构方法在私法的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中均具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在侵权法上,往往通过“注意义务”划定行为人的自由边界。“过错” “安全保障义务”等词汇的判断均以注意义务的判断为前提。这些不确定概念在个案中的适用完全依靠理性人建构方法,要求法官在思维中以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寻求行为人应然的义务类型,进而判断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边界。[3]通过建构理性人,法官可以寻找社会中一般人在待决案件的场合下将会做出什么决定,并借此评价待决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义,将不确定概念在待决案件中确定化。因此,理性人建构方法的设计是用于在司法裁判中起到限缩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由于学理上的理性人建构方法集中于理性人本身(能力和知识),忽略了理性人的价值观,对理性人所面对的案件环境关注不够,使得司法实践中理性人建构方法的适用过度依赖法官的直觉(先前理解),没有为法官跳出个人经验提供足够的理论反思,不能发挥其预定的理论功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