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应当更加进取
法学学科论点证成过程与数学学科证明过程截然不同,它是一个经过学术界研讨使论点可靠性、公允度不断提升的永无止境的过程。本文所采取的研究策略是渐进式的、无终点的。为提升论证合理性、公允性,作者希望以各种方式挑战个人研究者和学术团队以及学术期刊编辑的传统思维。比如通过在文献中寻找非教义学的论据来补强教义学研究成果、拓宽教义学课题研究范围。
法学学术研究带有鲜明的个人风格化特征。因此,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乃至于生物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相比,法学学科文章极少是多名学者合著。[51]由于完整的逻辑证成需要耗费大量人力,一个人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法学研究者有必要开展团队学术合作。法学跨学科研究虽非易事,却是未来大批实体法研究者学术成长的必由之路。研究范式为法学研究事业整体而非法学研究者个体提供了一个标准模型。
法学家是法学事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每个人都可以单独贡献一块拼图,然后再由他人在其基础上接续前进,最终绘就成一幅画壮丽的图景。非法学学科方法论的一个重要使命是使研究成果具有可复制性,因其扎实的研究使得后人不必再对类似问题进行研究,然而在法学学科中绝大多数成果都不能直接复制。但即便如此,后续法学人也应能通过阅读前人的文章清晰的辨明其需对哪些现存论点进行继承发扬、哪些未尽问题进行辩证批判。
论证证明的盖然性特征可以依靠“捷径”和“新近共识”进行把握。上文提及评价性推理和规范性推理的三大特征:面向特定学术圈;是目前盖然的,也是可被未来迭代的;来源具有权威性。正如上文所引罗尔斯的观点:各方共同的争议焦点即是论证的逻辑起点。若我们可以合理预判到相关学界必定接受某一观点,就再无对此公允观点进行论证的必要。譬如学界普遍接受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判例,因此进行教义学研究只需围绕最新判例进行,不需要讨论过去二十年来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遑论下级法院的判决了。[52]如对美国已普遍接受同性婚姻的观点只需用温莎案即可佐证。[53]
当然,除了依据权威机关的素材以外,还有其他可靠的论据来源。如果法学权威期刊新近刊发一篇关于某领域立法影响的综述性文章,那么我们进行研究引证时就不必再参考其他同一主题论文。同样,我们也可以直接参考权威法学家对其主要研究领域内法律原则的权威解读。如果我们倡议将民主、法治作为价值观,即便我们仍需对自己的选择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但也不必再从头论证民主与法治成其为价值观。合理性只是一个程度问题,而合理性究竟何时可达“临界点”并无一定之规。此外也应注意,新近共识也可能会出乎意料地引发争议,被广为接受的教义学观点有时也可能会突然受到质疑。
当一个论证的薄弱之处被确知时,其相对优势也会突显出来,因而本文提出的范式将进一步提高法学研究者的观点说服力。采用更严格的评价和建议框架的最重要成果就是提高学术研究和评价建议的质量。研究框架的完整呈现可能只是一个理想范式,通常也得不到完整的实现。研究人员若沉溺于完整框架的全面实现,恐怕就无法得到成形的评价结果。然而,不断保持对理想模型的探寻,敦促广大学者精益求精,这就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