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过去二十年,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研究领域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3]在此之前,法学研究领域主要由法律的规范性分析所主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研究。[4]此类教义上的分析,包括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尝试去理解权利和义务的最佳平衡。研究者的灵感与启示来自道德、法律以及政治哲学,围绕着应然领域来建构自身的研究分析进路。
越来越多的实证研究方法被用来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这篇文章认同“证据建构法律” 的观点,数据的普遍用途是描述事实或识别实证关联。在美国,有太多的实证方法应用于确立法律事实,以至于不能全部被审查。戴蒙德(Diamond)和米勒(Mueller)在所指出的,在2008年,近一半的刊登在《美国法律评论》上的文章包含着实证内容。[5]
让我举一个涉及心理学的例子——未来风险评估。[6]法律制度在制度中的许多环节都依赖于对人们未来可能行为的预测:如审前羁押、量刑、假释和缓刑等。未来风险评估被适用于各种特殊人群,包括青少年、精神病患者和性侵犯者。传统上,这种风险评估是由法律执行者根据其直观判断进行。法官会观察被告,审查其行为,推断他们的性格以及未来犯罪的可能性。然而,与基于直观判断的预测相比,精算模式被发现更加准确。因此,精算模式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使用频次激增。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准确地识别未来危险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更少的非暴力人士被监禁,更少的暴力人士被释放。使用这种定量方法的关键动因在于,其能更好地预测未来的行为,因此,制度中的许多环节——审前拘留、量刑、假释——能够在制定的过程中为无辜者与有罪者伸张正义。
社会科学家关注识别和利用事实,以产生更准确的决策,这与当正义的目标建立在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就能得到最佳正义的论点非常吻合。反过来,通过使用实证方法,准确性又得到了提高。寻求能够指导规范性法律原则应用的事实。准确的事实加上良好的法律规则,更可能通向实质正义,这是传统法律分析定义“正确”与“错误”的规范框架。
风险分析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证成了经验主义的优点。研究表明,使用实证方法来评估未来的危险性比使用人类的直观判断要更为准确。在做出涉及对某人未来可能行为评估的法律决定时,适用“方案”比依靠法官或检察官的个人观感更优。[7](https://www.daowen.com)
类似的理念,也出现在法律的其他领域。关于如何设计排查程序的研究,导致通过这些程序,证人更有可能指认真正的罪犯,而不太可能指认一个无辜者。对审讯程序的研究已经确定了警察审讯的模式,这些模式更有可能让那些实际有罪的人招供,而不太可能迫使无辜的人虚假招供,有证据的程序更加准确。
这种研究方法在法律上的应用,说明了实证主义的优点,但也凸显了一个局限,那就是其所描述的模式是非理论的,它们反映了大数据的缺点和优点,因为它们使用模糊中任何可预测的东西,但缺乏任何关于人性的模式。例如,对于未来的行为,没有模式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会有暴力倾向,它们是预测性的,但不是解释性的。在风险分析方面,其目标是准确预测未来的行为,而不是解释或检验这种行为发生或不发生原因的理论。随着大数据集的日益普及,以及对定量回归模式[8]和定性研究方法[9]的日益熟悉,实证模式变得越来越流行。
实证研究是有价值的,把政策建立在证据上比建立在直观判断上要好得多。在这篇文章中,笔者认为实证方法的好处不仅仅是通过使用数据来予以强化,还应该特别注意利用社会科学理论的力量,许多社会科学理论可能与此相关。因为笔者的心理学背景,所以本文主要关注心理学理论。这些理论能够使法律拓展思考法律问题的框架。在借鉴基于理论上人性模型的社会科学方面,法律一直特别薄弱,因此需要提升和增加,不仅是使用广泛研究来代替直观判断、预设和假设。
借鉴社会科学理论,我们可以想象目前不在制度内的因素可能很重要,并检验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它提供了一种识别新问题的方法,也是检验其重要性的方法。正是这种新的可能性和验证或证伪其重要性机制的组合,笔者认为这一优势最能说明实证主义所能为法律带来的最大价值。社会科学理论可以为法律提供新的可能性,并能以推动关于法律和法律政策讨论的方式显示其价值。这并不是说现行法律没有理论框架,当今法律制度设计的隐性和显性模式是经济理论。本文将把这一理论框架的含义与社会学、特别是心理学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