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法律解释目标的重要性

(三)识别法律解释目标的重要性

上文对法律解释的基本要素进行了宽泛扼要的概述,并省略了与本文观点无关的各种细微差别。例如,前述三种意义的分类是有争议的,其他人可能会以不同的方式组织或定义典型的解释目标,只有“一般意义”是法院目前在描述其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术语。[56]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即便是高度概括性地思考法院不同的解释目标也是有益的。(https://www.daowen.com)

首先,法院赋予法律的含义并不总是与法律术语的一般意义相同。[57]因此,解释的融贯性需要额外的解释性概念来描述法律解释的性质。[58]其次,要依照法官对语言生成或语言理解的关注,考虑到法院不同的解释目标允许法官有时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更精确细致的分析。一般意义原则的指向是语言理解,但当一项规定的一般意义不足以决定法院所选择的含义时,法院的倾向应当在解释过程中发生转变(即使是隐性的)。[59]法院可以通过关注语言生成或语言理解来确定该规定的交际意义。[60]或者,法院可以转而关注法律意义,这可能很难与语言生成或语言理解联系起来。[61]无论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法院都可以选择与该目标相关的解释来源。最后,当法院讨论一个解释来源时,在评估法院是否使用法律拟制的时考虑司法波动性的解释倾向是有益的。[62]如果假定一个普通人会参考一个与语言生成有关的解释来源,那可能这个解释来源是一项法律拟制。[63]同样,如果假设立法机构在起草法案时遵循了与语言理解有关的解释来源,那可能这个解释来源是一项法律拟制。[64]当然,法院经常试图将解释来源与语言生成和语言理解关联起来以使其合法化。例如,一般意义原则的前提是,对意义的检验是一种客观的检验,是外在于立法者的实际意图的。[65]所以,重点在于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不过,法院还是可以简单地断言,一般意义标准是语言生成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根据最高法院的观点,法院会“假定法律中语言的一般意义准确表达了立法目的。”[66]当然,这种假设的意图是不具体的,即它与任何特定的国会、主题或法律没有联系。简而言之,这种假设在很多情况下都可以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