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语料库语言学作用的批评性观点
可能批评者想把一个新的解释来源标榜为新的解释理论。毕竟,正如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阐述,解释理论涉及司法职能,是法律解释的基础和根本,而解释来源在支持解释理论方面发挥着辅助作用。这种标签化的一个例子是Carissa Hessick的观点,“我们很容易忽视语料库语言学是一种解释理论,而不仅是一种跨学科的方法,因为它自称提供了一个答案,回答目前许多解释理论所提的问题:什么是法律文本的‘明确’或‘普通’ 含义?”[103]Hessick的断言本身破坏了她关于语料库语言学是一种“解释理论”的说法。解释理论至少要回答解释的构成问题。[104]因此,例如,语言生成的交际意义是一种解释理论,因为它提出了一个解释的标准或目标,即法院应寻求确定立法机构在特定交际语境中采用特定语言载体所要表达的含义。[105]相反地,语料库语言学并不旨在回答法律解释的构成问题,而是提供与一些现有解释理论所设解释目标有关的信息。[106]
语料库语言学和Westlaw一样都不是法律解释理论。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任何解释来源都是基于一种关于语言的理论。大多数基于语料库的分析所依据的假设是所谓的分布假说,该假说规定,在相同语境中使用和出现的词语具有相似的含义。[107]目前,用于语料库语言学数据收集的语境只涉及非国会成员产生的语言。[108]因而语料库语言学所提供的信息是关于普通读者(或其他语言群体)可能如何理解语言,而不是国会如何生成语言。[109]所以,语料库分析对于量化某种意图在多大程度上以普通读者理解的方式被写入文本中,会比推断文本作者的意图更有用。[110]故而从狭义上讲,语料库语言学是基于语言意义的理论,但它并不旨在为涉及适当司法职能或解释目标的法律问题提供任何答案。[111]所以,它不是一种法律解释理论,而且仅在对语言的理解与解释者相关的情况下才是一个意义来源。
作为一个提供与文本语言一般意义相关信息的解释来源,语料库语言学能促进长期以来通过使解释与法官个人偏好保持距离以实现其合法化的司法实践。[112]此种司法实践背后的原动力可能是希望转移对思想上动机性推理的指责,但随着大数据解释来源的日益盛行,一个同样强大的动机是选择能准确确定语言含义的解释来源。[113]不过,理解这一动机的一个要求是承认个人和集体在语言用法之间的差别。词汇的含义是基于集体用法而不是任何个人。[114]如果个人对词义的直觉总是准确的,那么法官就没必要考虑自身以外有关词义的证据。然而,学者们早已认识到个人对词义的直觉往往是错误的。[115]更糟糕的是,针对同一含义的理解,个人会高估他与大多数其他人观点的相同程度。[116](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语料库语言学提供了关于集体用法的证据,而词义是基于集体用法,那么对语料库语言学的批评就应该集中在这样的问题上,如语料库分析所考量的集体用法是否适合法律文本的解释,或语料库分析对集体用法的考量是否准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应该关注立法机构的语言生成,但现有的语料库只包含非法律来源的资料。[117]因此,如果法律解释的真正重点是语言生成,语料库分析将无法提供有用的信息。另一种观点认为语料库分析是不准确的,因为它产生的数据与典型的含义有关,而不是与合适含义的范围有关。[118]所以,语料库分析可能会系统地提供信息,导致词语被定义得过于狭窄。
将个人对语言意义的直觉与语言集体用法的证据混为一谈是错误的。思考一下这个例子:Hessick指出,语料库语言学的一个前提是,关于词义的司法直觉“应该被语料库分析所取代,因为这种直觉是不可靠的”。[119]Hessick认为,如果语料库语言学的结果“总是与直觉相同,那么语料库语言学就没有存在必要。如果在案件中,语料库语言学呈现的结果与立法者、法官或选民的直觉不同,那么语料库语言学对公开性和问责性(notice and accountability)而言便是一个实际的威胁。”[120]从本质上讲,Hessick提出了一个错误的两难问题。回顾一下,一般意义是基于语言的集体用法,而语料库语言学提供的是语言集体用法的证据。[121]任何个人的直觉(无论是立法者、法官还是选民)有时可能与语料库分析一致,而另一个人可能不一致。[122]然而关键问题在于语料库分析对于考量语言的集体用法是否准确。如果是准确的,那任何个人之间相异的直觉都不重要。如果是不准确的,那无论公开性和问责性的问题如何解决,语料库语言学都没有价值也不应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