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中的论证型式

五、法律解释中的论证型式

从论辩的视角来看,解释性陈述——即,某一立法表达应当以某种方式得到解释的主张——是能够得到论证支持的主张。这些论证可以受到其他论证的攻击,反过来,后者也可能成为进一步攻击的对象。例如,意大利法律多年来一直在逐步扩大可依据民法进行赔偿的损失种类。争论的出发点是“可赔偿损失(indemnifiable loss)的概念只涵盖金钱损失”的既有看法,因为这通常是日常语言和法律传统中“损失”的意义。一个反论证[57]认为:立基于身体完整和健康是《意大利宪法》中某些条款规定的权利,那么非金钱“损失”(如,永久性的身体损伤,如残疾或毁容,不影响一个人通过工作赚取收入的能力)也应该得到赔偿,可直接在法院强制执行。该反论证得到了意大利司法部门的认可,尽管有人提出异议,认为承认针对非金钱损失的赔偿会导致诉讼、保费的增加,等等。而后反论证又遭受了反—反论证的攻击,后者一方面认为实现宪法价值应当是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认为可以通过界定精确的规范化标准(standardized criteria)来计算非金钱损失的赔偿数额,从而减少非金钱损害赔偿所带来的不便。

正如这个例子所展示的,解释的证成过程可能属于一个涉及论证和反论证构建的辩证过程(dialectical process)。这一过程的结果是一个论证和反论证的架构,这一架构作为一个整体支持解释性主张。[58](https://www.daowen.com)

在下文中,我们将介绍几位不同时期(1980年、1991年和2018年)的重要法律理论家——乔瓦尼·塔雷洛、尼尔·麦考密克和罗伯特·萨默斯以及杰克·巴尔金——针对不同文化背景(意大利、全球比较美国宪法)所提供的三个论证类型清单(我们称为“论证型式”)。[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