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社会中法律解释的道德资源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相对较为简单,古代知识分子通常是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的综合体,其可以在法律专业语言和一般道德语言之间自由切换。[40]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巨系统,每一个人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我们越来越难以熟识他人。在社会场域中,主体的利益不断分化、摩擦甚至冲突。卫生系统、文化系统、教育系统、规范系统、权力系统等表现出互相叠加和随机扩散的样态。社会信息总量愈发庞大,但我们对信息的认知和把握能力却未能跟上,这使得人们即使借助最先进的计算系统也没有办法准确、完整地描述社会事实。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语言与社会语言开始分化,法律更加追求抽象、理性与形式,法律专业术语越来越多。而专业术语在加强同行沟通效率的同时,也造成了内行和外行的沟通壁垒。另外,即使在法律系统内部,专家也仅能掌握特定领域的法律知识,没有人能够完满掌握整套法律体系。[41]吉登斯将这种状态的法律制度描述为“脱域机制”与“抽象体系”,法律不再要求时间、地域的在场感,法律由面对面的互动和承诺变成了依靠象征符号和专家知识的非当面承诺。[42]
道德知识贴近社会常识,甚至可以凝聚某种社会共识,比如禁止作恶。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法律人需要保持法律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沟通,因而在法律解释的时候若将专业的法律用语转换成大众的道德语言,将是一种更为廉价且有效的沟通方式。因此,法律系统的“再道德化”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案。[43]法律与道德都是司法活动的重要资源,既要敢于将道德问题司法化,以法律解释的方式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发挥法律的底线作用,保障社会优良道德的实现;也要在裁判说理中明确道德的价值指向,及时引入较为成熟,操作性强,广泛认同的道德原理。[44]司法的人民性强调法律的解释不应当远离人间烟火,也不应该冰冷的输出法条。法律解释的道德面向是人民群众心中那杆秤,是人民群众的“是非曲直观念”。[45]法官在依照长久的审判经验和深厚的知识积淀对社会常理、常情和常识融入法律解释中时,将会感受到道德情感在法律解释中的分量。(https://www.daowen.com)
这种法律解释的道德情感有“历时性”面向:法官的道德情感源自上千年的文明积淀,法官可以借助深厚的文化力量形成司法品性。如果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忽视了人文因素,那有可能会陷入文本解释的“塔西佗陷阱”,进而损害解释的权威,甚至损害司法公信力。同时,这种法律解释的道德情感也有“共时性”面向:法律解释也应注意当下的道德关怀,“司法的价值”和“司法的价值导向”并不一致,前者更偏向于法律的理性,后者则指向社会效果。在彭宇案中,法律的解释曾经展现了惊人的理性,其维护了司法的安定性价值却失去了司法引导社会公众的价值导向。法官和其他社会成员共处同一个社会共同体之中,如果不注重司法的价值导向,法官就有可能变成社会的“局外人”,貌似公正的法律解释真正变成了没人听没人信的独白。在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中,法官一方面应传达法律的意志,另一方面也应讲述温情的道理。在2021年评选的全国优秀法官中,很多法官的介绍与感言都提到“把法庭搬到群众身边” “调和好法理情的关系”。这些都在传递着同样的信息:法律解释是法律和道德的复合场景,在复杂的社会结构中处理法律问题离不开道德。道德/情感仍然是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的重要诉求,[46]道德是法律解释的重要资源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