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视域下“立法批准权”嬗变解读[1]

赋权视域下“立法批准权”嬗变解读 [1]

李佳飞[2](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 我国立法权限配置一直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具体规范中对地方立法权采取“扩限并行”的赋权逻辑。2015年《立法法》明确赋予省级人大常委会对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拥有批准后施行的权力,即“立法批准权”。立法批准权的设置主要源自国家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地方实际需要,提高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功能主义实践。但从立法体系上看,这导致了两个难题。理论上,批准权的性质不清;实践中,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混淆。解决上述难题的首要在于对批准权的性质做出回答。批准权性质的演进经历从最初赋权的“实体性”到扩大赋权的“程序性”再到深度赋权的“实体程序二元共存”的历史脉络。伴随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立法监督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立法批准权在静态逻辑上除具有“实体和程序”二元特质之外,在动态上又呈现出原则上坚持法制统一和工具上坚持实用主义的“实体程序双向融贯”的内涵和倾向。

关键词 立法批准权 批准权性质扩大赋权 深度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