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概念是国际法学者们思考和讨论国际法的工具中的一个重要元素。例如,如果没有“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学者们往往很难就国际法规范的位阶进行任何有意义的对话。对“持久自由行动”合法性的讨论以“武装攻击”的概念为前提。同样,如果没有“人权”的概念,似乎很难想象联合国经社会理事会的权力;或者如果没有“投资”和“投资者”的概念,也很难想象ICSID仲裁庭的管辖权。

本质上,概念是一种心理表征。它是关于一种经验性或规范性的现象或事态或一组此类现象或事态的概括性的观念。[3]正如“概括性的”一词所隐含的,概念是通过抽象形成的。它们是人类大脑功能发挥的结果。大脑的这种功能可以将现象或事态的某些方面的品质或属性感知为据以将这些现象或事态归入某个概念范围的共同特征,同时忽略许多并非这些现象或事态所共有的品质或属性。[4]因此,概念是人类用来在其关于世界的聚合假设中创造相当程度的秩序的重要工具。[5]

出于同样的原因,概念对思维的效率至关重要。[6]以“条约”的概念为例。这一概念不仅帮助法学家们区分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各种不同的现象,而且还帮助他们从这些现象中得出某些推论。[7]如果一个国际法学者将某个现象确定为条约,他或她就可以作出某些推论,如:它为缔约方设定了法律义务;它可能受到批准或保留的限制;它必须得到真诚履行;对它的理解须受某些特定的解释规则的制约;缔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条约;等等。

在国际法和国际法律话语中,概念以概念性术语的形式呈现,如“强行法”“武装攻击”“人权”“投资者” “投资”和“条约”等。为了确保国际法律话语的合理性,充分理解这些术语在每一个具体使用场景下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要实现这一目标,先要充分肯定法律语句的社会意义。无论使用某一概念性术语的人是谁——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机关或代表、法律顾问、律师、非政府组织、法官或仲裁员,还是法学家——该术语都是他们主张的一部分,旨在对人类的信仰、态度和行为产生某种影响。事实上,国家和国际组织代表们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向人们宣扬他们所代表的主体持有的立场,赢得人们对这些主体行动的认可,并激起人们对其他主体行动的反对。一个国际组织的机构可能会鼓励成员国研究一些普遍现象的影响;同样,他们也可能会敦促或呼吁成员国采取某些措施,以促进某些理想状态的实现。法律顾问们的工作是让他们的雇主了解法律的状况和/或采取某种或某类措施的法律和其他后果。律师们的工作是赢得客户的信任。非政府组织们可以将国际社会的注意力引向某些恼人和讨厌的事态,鼓励国际社会提出解决方案,或者为改变公共政策而奔走。甚至法官们和学者们也倾向于认为他们同样参与了此类社会互动。这一点从界定他们各自任务的关键问题中可以看出:这种推理是否足以说服当事人?他们会认为这个结果是公平的吗?同事们会接受我的前提和结论的合理性吗?他们会认可我的权威性以及判断的正确性吗?(https://www.daowen.com)

尽管国际法学者们非常熟悉法律语句具有的这一社会层面的意义,但到目前为止,他们还缺乏一种牢牢建立在语用学研究基础上的意义理论,来帮助他们系统地描述和研究它。他们不应满足于丹麦法哲学家阿尔夫·罗斯(Alf Ross)在将这一主题引入法学研究时采用的意义指称论(the referential theory of meaning)[8]。意义指称论下,概念术语的意义在于作为法律推理中,连接识别标准与法律后果的一种指引。它假定法学家们可以仅通过明辨以下内容来学习概念性术语的意义:(1)确定某一特定现象或事态属于该术语所代表的概念之范围的特定属性;以及(2)对特定现象或事态如此归类在国际法中的特殊意义。[9]

当学者们试图掌握诸如“强行法”或“比例性”这样的术语的意义时,意义指称理论的不足之处变得尤其明显。而这些术语在国际法律话语中非常常见。有趣的是,研究者们使用这两个术语的动机,看起来与其说是用这两个术语指向什么具体的现象或事态,倒不如说是试图通过它们对国际法律话语中其他参与者的信念、态度和行为产生某种影响。这一认识是我在以前的文章中已经努力强调过的。[10]本文中,我会在更广泛的层面上来讨论概念性术语的意义。我会做我以前没有时间或空间去做的事情。我会为概念性术语语句的社会意义这一概念提供一个坚实的背景,以促进这一理论在分析国际法律话语和国际法学者们工作时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我也将借此机会填补我先前写作中的一些空白,并纠正其中的一些瑕疵。

在第二部分,本文将阐明如何从语用学的角度,像解释词语的词汇意义一样,来解释语句[11]的社会意义。如下所述,对语句意义的任何解释,其关键在于,特定言语在特定语境中对潜在听话人的信念、态度或行为的潜在作用之间的关系。在第三部分,本文将对语境的概念作出定义。如下所述,与语用学通常的定义相反,至少就本文而言,语境并非听话人持有的一组定识[12]。它应该按照认知主义科学家丹·斯珀波(Dan Sperber)和迪尔德雷·威尔逊(Deirdre W ilson)提出的理论来定义——作为一组对听话人来说显明的或可用的定识。[13]在第四部分,本文将勾勒国际法律话语中概念术语语句意义理论的轮廓。如本文所推论的,要构建这一理论,就需要进一步澄清概念术语语句的潜在意义对其潜在听话人可用定识的依赖性。这正是本文第五部分的任务。最后,第六部分将探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即本文所提出的意义理论如何更好地促进国际法学者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