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过错定义最早出现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内,主要是指由于被害人的行为对被告人产生了激怒、引诱等效果,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简单理解即是被害人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起到一定催化作用,或者达到了激化、推进效果,而被告人在当时环境下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客观事实发展规律的。[29]被害人过错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定有着直接关系,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紧密关联。一个具有法律依据的审判结果不仅能够让犯罪人幡然醒悟,而且能够让被害人充分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达到有效防范效果。从目前发展状况来看,刑事被害人过错并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认定标准,虽说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见解,但也有其共性,认为只有具备明显的不当或不良或主观上明显故意情况,才构成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被害人过错。
本文通过对理论中对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概念的梳理,结合本次实证研究样本中的判决观点,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责任的大小,试图归纳出基于实践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及其表达方式。认定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条件如下:(1)过错行为由被害人先行引起。(2)行为违法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社会伦理。在判断是否违反社会道德方面,判断的标准可以为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是否有责任、其行为的侮辱性程度、凶器的有无等方面。因生活琐事辱骂、争吵等引发的不宜认定为被害人过错。(3)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4)其过错达到“一般”或“严重”的程度。(5)其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6)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以及直接诱发犯罪行为产生,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够判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确存在一定过错。(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被害人过错的类型应与被害人过错程度相对应,在实务中将对法官进行被害人过错的判定具有参考意义。绝大部分涉及被害人过错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类型与程度的判定模棱两可,难以真正达到刑事政策的目的。本文认为,在实务中,被害人具有“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对案件的影响较大,因此可以将“被害人过错程度”作为参考标准,提取此种程度的量刑情节看作是主要参考依据。不仅如此,从上文分析中能够得出,被害人过错类型具体包含引发、诱发以及激发的被害人过错三种类型,且此三种类型的作用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激发的被害人过错,可包括被害人挑衅,相比引发和诱发的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的忍耐性挑战度高很多,因此其程度应最高。再次,被害人挑衅是犯罪人有犯意的直接激发因素,具有极强的道德谴责性,因此应将此过错类型与“被害人重大过错”的量刑情节相对应。与此相比,引发和诱发犯意的被害人过错可与“一般过错”相对应。
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起到了引起、促进或者挑衅的作用需要承担的责任,就是被害人过错责任,从根本角度来看,其属于加权责任管理范畴。如果打破传统刑法在被害人过错责任理论方面存在的限制,需要适当转换视角,从被害人角度出发,着眼于对未来社会交往行为模式进行重新塑造,最终为预防犯罪发挥一定影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