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而非“发现”:解释合理性的范围

(一)“创造”而非“发现”:解释合理性的范围

不存在“真正”的法律解释。[3]文本无法确定理解它的最佳解释理论,因为唯有通过解释我们才能理解文字本身。解释并非仅是发现。它也意味着创造。问题在于何种“创造”才是最恰如其分的。(https://www.daowen.com)

不存在“真正”的解释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每一种解释都是好的或“正确的”。经年日久,每一个法律社群都发展出了各自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这些发展包括创建何者是合理的,何者是不合理的解释理论。它界分了解释合理性的范围。然而,在该范围内,何种法律解释理论是最优的呢?是否每个解释者都能从中随意选择自认为最适合的法律解释理论?抑或由(解释者)随机确定足矣?我认为并非如此。不存在“真正”的解释,解释是社会共识的产物,与被特定社会成员认可的解释理论之间不具有等价性。解释者需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观点中选取最恰当的解释理论。并且这一选择不能仅反映法官的主观性。我们应致力于生成恰当解释的选择标准。我们还应就恰当的解释理论给出证成。[4]在本文,笔者尝试证立并提出一套自认为恰当的解释理论选择标准。根据这些证立和标准,我将试图说明为何目的解释论是最佳的解释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