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和界定
本文聚焦于法律价值评价的辩证范式,作者始终保持着中立立场进行研究。[11]法学博士或学术经验丰富的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研究方法、研究范式。显然,作者本人也有个人偏好的法学研究范式。[12]为了突出主题,很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和定义。首先,对修法建议开展研究的目的应仅限于推动制定法具体内容的实质性变化。法学研究往往可能还包含着其他建议:譬如警察应花更多时间来执行强制性规定,制定法规范应被更有效地执行,等等。然而若将这些方面的建议亦纳入本文来探讨就会使得文章主题不够聚焦,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法学领域最常见的规范性建议,因其将对法律条文的创制产生直接影响。[13]规范性建议必须通过制定法的内部视角论述方能使自身得到完整证成,这是一件富有挑战性的工作。比如法经济学或者罗尔斯主义政治哲学是一种外部视角,这只能用以对某部法律作出浅显的局部评价。但对于规范性建议来说,我们需要考虑法律的所有典型特征,这不仅包括一部法律作为单体呈现出的特征,还包括法律体制呈现出的整体性特征。比如,许多生物伦理学家认为安乐死是合乎道义的。但若将其观点嫁接到法学领域内,就需要考虑法律不问动机、特定部门法的不同证据规则、法的普遍性不针对个案、区分犯罪意图的特定管辖权等等概念。此外,对于跨学科研究成果的转化也应使其回归到法学术语和研究视角下。话语体系的错乱是当前开展法律评论研究的一个主要瓶颈。
其次,为聚焦主题,本文的研究对象只限于立法方面的评价与建议。立法评价虽然也与判例法和未决案件的司法审判评价存在关联,但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法学研究对案例法发展的影响却存在着实质性的区别,这意味着若将研究对象扩展到司法领域就必须进行更多、更复杂、更宽泛的论证,反而冲淡了研究主题。
第三,何为法学研究。广义来讲,它是关于如何理解法律的全部学问。既包括教义学研究和交叉学科研究,也包括经济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单一学科研究。本文采用的是法教义学和社会法学研究视角,因该二者是开展法学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且都能引申到法律评价和规范性建议方面。然而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这两大学科在规范性建议方面仍然存在着实质性区别。为了使修法建议尽量精准,我们需要使用能为立法者所理解的术语来表述建议,且需要在现存法律体制概念框架内对其进行精确定位。这就需要采用内部视角这一法教义学常用方法。社会法学研究通常采用的是外部视角,并不去考察一件法律文本是否与整个法制系统相适应。[14]因此要实现通过内外双重视角完成对一部法律从评价到建议的跨越需要很多步骤。比如,对于法律文本晦涩不明导致公民违法我们可以建议修正文本,但为了确知个中原委我们还需将法律系统的概念框架作为一个整体来通盘分析。(https://www.daowen.com)
第四,何为评价。我们应该对评价和建议的程度、深度进行区分,因为其中有的是考虑周全的,有的则是浅尝辄止的。浅显的评价往往只考虑了某些特定方面,是顾此失彼、失之偏颇的。而周全评价的作出过程则考虑了法律的所有相关方面,为此这也需要更广泛的跨学科视野。本文的关注点是作出周全评价的范式,同时寻找理解和运用浅显评价的正确路径。本文所指的“评价”相对更为宽泛。狭义上的评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的经验性评价:一部法律是否具有明确的立法目的和其他法律价值目标,是否存在负面效果。[15]然而为了进行更广义上的评价,我们必须逐一判断每一评价标准的权重,就是本文试图构建的一套关于各类价值观及其权重的理论体系。这就像是为学生的作业评分,老师们要综合评判一篇论文显示出的学生对文字掌控力、创造力、论据说服力和行文风格等方面因素,同时老师也要对这些标准各自的权重系数进行判断。
这引出了下面两个独立的研究内容:一是如何为法学研究构建一套方法论正确的价值判断范式;二是如何为法学研究构建一套方法论正确的规范性建议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