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四、结论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德沃金反驳了某些怀疑论的攻击,他认为一种不遵守解释规则本身的怀疑论对法律解释的实践没有威胁。我在这里试图辩称,反驳所谓的外部怀疑观点在某些方面是有问题的。作为对某些外部怀疑论表现的回应,它错误地否认了对法律解释框架的外部挑战的重要性,并且在这种否认中,还破坏了将理性解释提升到不受狭隘相对主义反驳的机会。

这让反怀疑论者何去何从?对于这里提出的更广泛类型的怀疑论,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反驳?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我们不能以我们现在只需要面对内部问题这样的回应来抹杀这一问题。另一方面,显然也不需要对解释实体的形而上学现实进行传统的辩护。相反,可能需要的是对制度本身的彻底论证,不是一个孤立的论点,而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为了证明解释能够应对外部挑战,我们必须阐明并捍卫这一点的重要性,即赋予解释与其科学选择同等的地位。解释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和可能的相互依存关系必须得到阐明。我们必须向还原论者表明,解释性态度提供的替代模式值得关注。也许人们可以通过先表明人类法律因其与人类利益的联系而被证明是正当的,然后再接着说明疑难案件中特定的法律解释模式如何与这种正当的法律概念相关联来完成这些项目。这样的努力对于包括德沃金在内的法律理论家来说并不陌生。如果对法律的根本理解就在于它的观点,并且如果这一点被证明具有重要意义,那么随之而来的是相关解释模型的正当性的证明。这里可能没有捷径。

(编辑:杨知文)

【注释】

[1]纳迪尔·内森(NADIEL O.NATHAN),德克萨斯理工大学教授。本文中的摘要与关键词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根据文章内容予以添加。

[2]龙敏,女,江西吉安人,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法基础理论、法律方法论。

[3]罗纳德·德沃金在其以下文献中提出了这些论点: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Natural Law Revisited,University of Florida Law Review,1982,34:165-188;AMatter of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特别是其中的论文五、论文六和论文七;以及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特别是论文四和附录。

[4]参见罗纳德·德沃金的如下文献: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Natural Law Revisited,University of Florida Law Review,1982,34:165-188;A Matter of 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特别是其中的论文五、论文六和论文七;以及Taking Rights Seriously(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特别是论文四和附录。

[5]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61,pp.55-56.

[6]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61,pp.86-88.

[7]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Clarendon Press,1961,p.96.哈特继续利用这种区别来拒绝某些类型的规则怀疑论,这些怀疑论也可以被称为“外部的”怀疑论,因为它们是从外部角度产生的。他似乎声称,规则的内在因素不仅决定了它的可接受性,也决定了它的合理性。(p.106)有人可能会说,在这样做的时候,他很容易受到我将在这里对德沃金提出的反驳,即他不适当地忽视了理性论证的问题。约瑟夫·霍洛维茨(Joseph Horovitz)在《法律与逻辑》(New York:Springer Verlag,1972;p.176)中提出了这样的反驳,尽管我认为这对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来说可能比对德沃金的理论来说更不成问题。

[8]在所有这一切中,我必须撇开核心问题,即哪些原则(以及为什么是这一组原则而不是另一组原则)应被理解为解释实践的特征。也许是假定实践者会简单地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德沃金并没有对解释行为的原则、假设或词汇给出一般性的解释。在具体谈到文学或法律解释时,他也没有直接描述它们的要素。不幸的是,人们可能会假设“最坏的情况”:界定解释观点的内容因每个读者而异,以至于读者认为是基本的,则任何原则和预设都是基本的。关于任意性的这些问题将在下文讨论。

[9]Cf.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78-79.

[10]Cf.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80.这一描述似乎适用于斯坦利·菲什这样的怀疑论者,他错误地继续过分强调在宇宙结构中独立存在的业务,提供了一种属于下文讨论的一般形而上学怀疑论范畴的观点。See Fish,“Working on the Chain Gang:Interpretation in Law and Literature”,60 Texas Law Review 373(1982),and“W rong Again”,62 Texas Law Review 299(1983)。

[11]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81.

[12]德沃金接着说,还没有提出好的内部论据来表明在疑难的案件中不可能有正确的答案,后来当他更直接地处理法律解释时,他提出并拒绝了一些内部怀疑的尝试。 (See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266-274.)但是,在完全确定外部怀疑论确实像德沃金所说的那样无能为力之前,考虑反对内部怀疑论的论点还为时过早。

[13]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76.

[14]在不同的地方,德沃金也否认了外部怀疑论的真实性,通常是通过驳斥传统上被赋予的论点(比如争议中的论点)。同样,我不能在这里讨论这些论点,但我认为,从我在本文中的论点来看,我认为这样的策略是更可取的。(https://www.daowen.com)

[15]在其理论的更大范围内,德沃金旨在将司法意见的事实主张建立在适当性和政治/道德价值的理想组合上,这一抽象的标准原则上可以提供一种好与坏、正确与错误的法律解释的区分方法。

[16]因此,就连道德和美学的观点也会是外在的,与心理学、人类学、物理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观点相结合。

[17]考虑到道德(政治)价值观在解释中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德沃金所考虑的那种“建设性”解释,人们可以马上意识到这一说法的合理性。对于德沃金的建设性解释请参见《法律帝国》,特别是第52-53页和第90页。(see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esp.pp.52-53,and 90)关于政治中立的解释性立场不可能的具体提及(虽然这一点在整个过程中都很清楚),参见他对赫拉克勒斯(Hercules)对其批评者之一的回复的讨论。(see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259-260)德沃金也承认与其他种类的信仰有着广泛的外部联系,从意识形态到形而上学(see e.g.,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101),但如果怀疑论者在这些相关领域是正确的,他似乎忽略了潜在的影响。

[18]法律解释对道德理论的依赖既是直接的,也是间接的,而道德理论本身也依赖于这些事实。

[19]Cf.John Raw 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art Three,and“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The Journal ofPhilosophy(1980),pp.564-572.这里需要注意一下。罗尔斯特别否认基本立场以人性理论为前提,尽管他承认关于人类的一般事实必须在基本立场的讨论中发挥作用。(See“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85),pp.534-535.)实际上,至少在一个层面上隐含地假设了关于人类的心理事实:由建构者们为了确保所选择的原则的实用性(即考虑正义概念的稳定性),以及在识别初级商品时,双方假定的商品是他们所代表的人所需要的;而且,虽然不那么直接,但心理事实是在人格概念中假设的,罗尔斯从人格概念中产生了他关于建构的主体本身是自由和平等的概念。在第一个层面上,罗尔斯纲领必然预设的关于人的事实包括人能够基于合理和理性的理由修改和改变目标。(See John Raw ls,“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The Journal ofPhilosophy,vol.77,no.9,pp.521-522;“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p.239;and John Raw ls,“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167)在另一个层面上,规范性的概念,即在将建构者本身描述为代表自由和平等的人时起作用的人,“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概念,考虑到正义的目的是公平,是一个公民的概念”,因此,他说,与“自然科学或社会理论对人性的描述”不同。(John Raw ls,“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4〈1985〉,p.232, n.15)而且,它必须从我们更普通的人性论开始,正如罗尔斯所承认的,人性论部分是由社会和自然科学的发现形成的。因此,举例来说,人们首先必须有可能认为自己(和他人)对善有概念,认为自己是负责任的和自由的。罗尔斯不那么抽象地指出,他在基本的善与道德人格力量的关系中,预设了“关于人的欲求和能力的各种一般事实,它们的特征阶段和对自然的需求,社会独立关系等”。(John Raw ls,“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166)基本的善必须至少与这样的社会事实相容,而基本的善的确定,用罗尔斯的话来说,“需要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情况和要求的了解”。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67)因此,罗尔斯的观点并不是否认社会事实的关联性,而是坚持特定的人格化政治理念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中哪些事实与正义原则的基础有关。本文考虑的部分原因是德沃金需要做出类似的适当让步。

[20]这应该不足为奇。如果所有人在宪法上都无能为力,比如说,无法对他们除了自己的短期自身利益之外的任何事情采取行动,那么可能对罗尔斯的建构产生怀疑的影响。

[21]英国McLoughlin v.O’Brian案(1983),涉及车祸后精神伤害赔偿金的判决。这是一个典型的疑难案例,在《法律帝国》中进行了详细讨论。See 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esp.pp.23-29,240-250,258-259,268-271。

[22]后者开始更接近于人们对法律解释持怀疑态度的各种理由。

[23]应该指出的是,人们可以提出关于味觉判断的这些问题,而不否认品味够进行一些客观的改进,或者某些人确实比其他人更敏感,或者味觉可以在有限的范围内被扩大,或者说厨师通常都是经过成功训练而拥有更好的“鼻子”的。我们必须小心地认识到,其他每一种事实(都指向客观的、非个人的应用的一个限定领域)都是相容的,就像这里的品味一样,原则上仍然无法解决广泛的分歧。

[24]还有更多关于循环性和外部批评与内部批评的问题参见本部分的第二点,见下文。

[25]以这种方式谈论实践会带来许多困难,其中一些问题的解决对于德沃金所提观点的成功至关重要,但德沃金没有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它们对我的批评也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也不能在这里充分考虑它们,但我不能不列举其中的一些。它们包括如何个性化实践以及不同的实践如何相互关联的一般问题。在这里,我确实考虑了一些关于实践认知的其他问题,即实践的认知地位及其相对首要性问题,尽管只是简单地和间接地予以考虑。

[26]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78.

[27]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79.

[28]Cf.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271-274.

[29]Cf.D.M.Trubek,“Where the Action Is:Critical Legal Studies and Empiricism”,Stanford Law Review.1984,36:575-622.

[30]P.F.Strawson,Skepticism and Naturalism:Some Var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5,p.19.

[31]Ronald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74.

[32]P.F.Strawson,Skepticism and Naturalism:Some Vari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5, p.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