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解释的多种目标
理解数据驱动的解释来源如何融入法律解释的体系,需要考虑文本解释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1)适当解释目标的构成问题,以及(2)证据问题,即哪些意义来源有助于确定构成问题所设定的标准。[30]学者们对构成问题的回答通常是主张法院应设法确定某些特定人群的信仰或行为。从广义上讲,各种形式的“意图主义”侧重于立法机构的语言生成,而各种形式的“文本主义”则侧重于对语言的理解,通常是普通人或解释群体的理解。[31]尽管解释角度不同,但法院认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对语言的理解应该被优先考虑。因此,法院推定,法律文本中的语言应当被赋予“一般意义”,并且该意义由非法律语言的一般使用原则确定。[32]一般意义标准的合理性在一部分上是基于它符合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如公开性、可预测性以及法律文本应能为公众阅读理解的观念。[33](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