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之考辩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认定标准之考辩

安 然[1]

摘 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作为刑法规制虚假信息的专有罪名,存在入罪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这严重限制了本罪的司法适用,削弱了虚假信息刑法治理的效果。在人类社会已不可逆转地进入网络时代的语境下,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不应墨守成规,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应被认可。在既有理论中,“现实秩序说”对网络秩序的法益属性认识不足、过于保守,不当限制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制范围,“立法修订说”的理论旨趣较为激进,过分超前于当下的犯罪治理需求。“双层标准说”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实践具有更强的解释力,但有待进一步梳理与体系化构建。在“双层标准说”的基础上构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标准体系,能够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更加全面系统的助益。(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虚假信息 刑法规制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认定标准

自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肆虐全球,对人类生活与社会秩序带来了重大挑战。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卓有成效,但在战“疫”工作紧张开展的同时,大量的虚假疫情信息汹涌而至,严重干扰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有鉴于此,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相关政策陆续颁行,以期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护民众生命健康安全[2]在诸多与虚假信息相关的罪名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的虚假信息范围被明确地界定为“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使本罪当之无愧地成为疫情防控中惩治虚假信息最为精准的刑法武器。然而,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本罪以来,其入罪认定标准问题久拖未决,严重限制了本罪司法效能的发挥。虽然学界对于本罪的认定标准问题已投入了相当的学术精力,但尚未达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在此次新冠疫情背景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标准之重要性更加凸显,究竟如何科学地划定虚假信息刑法规制的边界,在保障民众言论权利与加强网络空间的刑法治理间取得合理平衡,颇值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