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效果: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实效
众所周知,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是刑罚。在下文中,笔者将通过检视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实际效果,来确立和证成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而进一步论证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合理性和妥恰性。
首先,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刑罚传递信息和价值的功能。刑罚并不单纯是控制社会的工具和实现报应的手段,刑罚还具有传达某种内涵的功能,即让承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知晓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可耻之处,且明了其遭受刑罚处罚实属罪有应得。刑罚正当性的理由并非刑罚会带来某种善,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必然附随结果。[36]换言之,刑罚的存在本身就是在弘扬某种价值,而其弘扬价值的形式便是,违反了刑罚弘扬的价值就会遭受刑罚处罚。可见,刑罚具有传递价值信息、重塑价值观的功能。强人工智能具有自主意识意志,同时其具有在自主意识意志支配下的辨认控制能力,由此,强人工智能有能力接收刑罚所传递的价值与信息,并领会到其所接收的价值与信息的内涵。
其次,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37]刑罚目的既是国家对刑罚效果的追求,也是衡量刑罚效果的具体标准。符合刑罚目的是刑罚正当化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具有正当性的刑罚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强人工智能应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也即强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刑罚处罚的对象,必须通过追问刑罚的目的,并衡量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刑罚处罚的实际效果。
将强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纳入刑法处罚范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强人工智能不完全受控于人类编制的程序,而是在自主意识意志之下实施行为,当其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时,对其施加刑罚处罚,符合刑罚的目的,即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效。[38]对某一个强人工智能进行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对该强人工智能进行了强烈的谴责,是对其行为的彻底否定,同时,根据强人工智能实际特征所构建的刑罚处罚方式,能够给其带来可感知的痛苦。对有自主意识意志的强人工智能而言,对其行为的否定与对其自身的谴责能够促使其反省和鉴别自己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如此便实现了刑罚对已经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强人工智能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对某一个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强人工智能进行刑罚处罚,能够对潜在的、可能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其他强人工智能产生影响,强化其他强人工智能遵守法律规范的意识。如此便实现了刑罚对强人工智能的一般预防目的。(https://www.daowen.com)
当然,刑罚一般预防目的的顺利实现,需要依托于刑罚的及时性、必然性以及刑罚强度的适宜。[39]具有合理性的刑罚体系能够帮助强人工智能意识到,当其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之后,必然会受到刑罚处罚,且刑罚处罚的到来及时和迅速,这就有利于强人工智能把自身的所作所为与及时、迅速、严厉的刑罚处罚相联系,迫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社会秩序,以免陷入犯罪的泥淖。
此外,刑罚全部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超出这一目的的刑罚就是不合理、无必要的刑罚。超出预防目的这一限度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多余的。[40]对刑罚强度适当性的考察,会因处罚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自然人处以强度适当的刑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提倡对强人工智能在合适的范围内施加刑罚处罚,更多地是出于经济方面的考量。具体而言,人工智能技术的问世和发展,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技术虽蕴藏风险,但同时蕴含着不可忽视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按照有些学者的建议,将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的强人工智能动辄销毁,则将会为经济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不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唯有尊重和承认强人工智能的自主意识意志,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承认其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经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并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方可使强人工智能自觉维护和遵守人类的社会秩序,实现强人工智能从“人工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这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类应当做出的理性选择和应当践行的必由之路。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改变现有的刑罚体系,惩罚强人工智能,有利于实现刑罚传递价值与信息的功能,有助于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实际上,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只体现了刑罚的初始价值,追求保护自由、维护秩序和实现正义这些人类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须的基础价值才是刑罚的终极价值。[41]因此,追根究底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也不仅仅只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本上还是为了满足人类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欲求,这与人类发展人工智能服务人类的目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