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学术界越来越多地致力于提高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但准确性是一个取决于解释角度的或然概念。例如,如果一个学者关注立法机构的语言生成,他可能会通过对立法过程更加精细地理解来寻求改进法律解释的方法。[3]于是,该学者可能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关注不同类型立法史中的关键人物和立法史的生成过程来评估立法史的可靠性。[4]相反,另一学者可能会关注一些言语共同体[5]对语言的理解,比如由“普通人”组成的群体。[6]这样的学者可能会认为,某些解释原则与法律领域之外的语言习惯相似。[7]
学者们通常不会明确指出他们的观点属于哪种解释角度,而法院往往会从多种解释角度来证明解释来源的合理性。[8]尽管如此,如果“准确性”是一个用于法律解释的融贯性概念,就必须确定一些解释的目标。准确性更难的方面是根据解释目标来考量潜在的法律解释。法院和学者在传统上并没有尝试对解释来源进行经验证成(empirical verification),也没有尝试在一个特定的解释中整合这些解释来源。[9]因此,对准确性的要求一直是修辞上的,而不是经验上的。
例如,思考一下斯卡利亚大法官对准确性的呼吁。在他的《阅读法律》一书中,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大多数解释问题都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因此,“解释中的可变性是一种紊乱。”[10]那么,为什么法官经常会对哪种可能的解释是“正确的”产生分歧?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方法上的差异是造成解释产生不一致的原因,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官都使用“合理解读法”(fair-reading method),该方法会得出一个文本含义,使其能够符合“一个具有相应语言能力的理性读者(reasonable reader)对一份已经公布的文本会作出的理解。”[11]如果法官都使用“合理解读法”,他们将“得出相当一致的答案”。[12]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方法有一个问题是,他的经验性主张是否有效取决于一项并不存在的事实,即所有法官都使用“合理解读法”。[13]但是,法官们从来没有就法律解释方法达成一致,而且很可能永远不会。[14]同时,在选择可用的且经常相互冲突的解释来源时,“合理解读法”与不以经验为基础的“理性读者”[15]并不排斥原本重要的司法裁量。[16]因此,斯卡利亚大法官没有提供任何理由,令人相信他的方法会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或者更能加强解释的一致性。
与传统上以修辞为中心对准确性的要求相比,如斯卡利亚大法官的上述观点,数据驱动型法律解释方法可能会改变如何提出与评价有关准确性的观点。此文考虑了两种数据驱动型法律解释方法:调查和语料库语言学。调查的使用是日益壮大的“实验法理学”(experimental jurisprudence)运动的一项工具,根据定义该运动是以实验为基础。[17]而语料库语言学通常涉及对来自语料库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语料库是一种机器可读的言语汇编,它的数据来自“真实交际环境中使用的书面语言和语音转录”(如在报纸、小说、书籍等环境中使用的语言)。[18]如果使用得当,语料库语言学的结果会符合“普适性、可靠性和有效性的科学标准”。[19]因此,调查和语料库语言学有可能帮助法官对法律的含义做出更多基于经验的决定,尽管这两种方法都不能将法律解释变成一门实验科学。(https://www.daowen.com)
本文通过评价这些解释来源是如何适应法律解释的传统体系,来思考数据驱动型解释方法和关于解释准确性的主张。文章第一部分阐明了每项法律解释都是根据一些解释目标做出的,但这些目标反映了不同的解释角度。[20]关注立法机构语言生成的解释角度与关注某些语言群体对语言理解的解释角度之间存在根本区别。[21]接着,文章第二部分阐明了解释来源通过提供证据帮助选择最符合相关解释目标的含义。一个特定的解释来源可能提供与某个解释目标相对应的证据。例如,直观的是立法史提供了有关立法机构语言生成的信息。[22]不过要考虑到,要断定立法史中的证据与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具有关联性可能需要借助法律拟制。[23]文章第三部分阐明了语料库语言学是一个与一般意义解释目标有关的解释来源。因此,语料库语言学提供的信息是与法律领域之外的语言交际习惯和普通人对语言的理解有关。[24]然而,与一些支持语料库语言学的主张相反,将语料库分析纳入法律解释的体系中并没有使法律含义的确定成为一个经验性问题。与立法史等其他各种解释来源不同,语料库分析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关于跨语境的词义数据。[25]所以,语料库语言学可以揭示语言用法的重要系统性,但要确定相关条款的含义,任何语料库分析都应当同时考察一部法律的特定语境。法官在没有语料库语言学的帮助时应当考察这个语境,因为即便要在非法律语言的语料库中获得一项法律规定的准确语言都是不大可能的,更别说在一部法律的整体语境中。
语料库语言学与其他传统的解释来源一样,在一定意义上它为某个群体对某项解释争议在某些方面的看法提供了间接性证据,要解决这项争议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26]相反,正如文章第四部分所阐明,调查是考量某个特定群体对某一问题有何看法的直接方式,甚至可以用来考量普通人是如何解释某一特定法律并用其处理一系列具体事实。调查能够考量某个特定群体对某一特定法律和解释争议的看法,从而解决经验主义和语境之间的矛盾。[27]而且,当调查涉及最终的解释问题时,由于不需要从语言使用的一般情况中进行推论,所以排除了司法决定的一般意义标准。[28]
即便如此,调查可能不足以替代所有传统的解释来源,因为法律训练和法律知识是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法律解释是一个多层次的过程,包括规范性决定、专业法律能力和对语境的推论。调查证据的潜势如语料库语言学一样,会提出关于法律解释经验性的重要问题。但就像在其他法律领域中一样,经验性观点的支持者可能混淆了规范性概念与经验性概念。[29]然而,在解释法律时,法官经常对某个具体的人或群体有关意义的观点做出推断,而调查证据可以帮助评估这些推断的准确性。
作为法律解释的意义来源,语料库语言学和调查的不断改善是一种令人兴奋的发展。但是,它们必须被适当地置于解释的过程和理论之中,以评估它们是否能够改变法律解释准确性的衡量方式。语料库语言学和调查都有可能帮助法官对法律的含义做出更多基于经验的决定。即便如此,法律解释的特点也阻碍了这两个解释来源将法律解释转变为一门实验科学。法律知识和法律训练、法律的整体语境以及解释性的推论和判断都是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而这些特点使法律解释不能完全被经验性方法所掌握。因此,对解释准确性的要求应当至少在修辞上部分地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