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中已对适用实质性相似裁判规则达成共识

(一)民事裁判中已对适用实质性相似裁判规则达成共识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认定,学说上主张“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构成‘实质相似+接触’的要件,即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2]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的适用也获得较普遍接受。[3]依照实质性相似理论,即使两部作品内容并非完全相同时,在接触过原作品的前提下,后续的作品在内容上与原作品达到实质性相似,也可以成立侵权。对于其具体的判定方法,主要有“整体感官法”以及“抽象分离法”两种。“整体观感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上的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抽象分离法”是指通过将作品中非表达性的元素以及通用元素等剥离开来,仅对核心表达部分进行对比,从而判定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选取两种方法之一来判断实质性相似。如深圳铂晶公司诉程某著作权侵权案中,法院在认定两作品是否构成复制关系时,指出:“从整体上看,程某在网店网页上展示商品的图片及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两幅美术作品在线条、布局、图案及组合方式等均相似,只在个别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同时,两者在原料选择、外部形态以及线条走向上也基本一致,总体构成实质性相似”,[4]在小穿服饰有限公司网络侵权案中,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童装图案与案涉美术作品细节略有差异,但卡通猪的整体形象、线条表达与两原告的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实质相似。”[5]以上判决均将外部整体观察对比的相似性作为判断复制关系的主要依据。对于“抽象分离法”的运用,实践中也不乏实例,如奥飞公司诉荣华塑料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未认定涉案的两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系。理由是,虽然通过智力劳动获得的独创性表达需要得到保护,但是对于涉案两产品最主要的相似点即玩具鸭的头、身、脚等部位,由于都是模仿的自然界的鸭子,上述部位是艺术创作中的通用元素,不可被原告奥飞公司独占。而刨除上述通用元素,对比两者的色彩、立体造型,可发现两者塑造了形象存在较大差异的鸭子玩具,不能认定两者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6](https://www.daowen.com)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判定复制关系的规则已无过多争议,但是对于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判定方法的选用及具体判定结论的获得,仍要依靠法官的个人裁量。当然,这种局面和版权法上固有的合理使用原则有一定的关系。合理使用原则的开放性也导致了复制关系的判定上本来就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尤其对于本文讨论的非文字形式的美术作品相似性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则更加复杂。虽然实质性相似规则的运用考验着法官的专业素养,但在当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井喷,复杂案件频发,以及国家越发重视著作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引入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还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