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的义理——从“道德支持法治”切入
朱 瑞[1]
摘 要 义理是概念背后的道理。法律解释不仅是人和事的关系,也是充满尊重关怀的人和人的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官、当事人和拟人化文本的三方构造。这种法律解释的主体间关系分析方法构成了法律解释的义理范式。法律解释场域中,各个主体保有根源于“自我意识”的独立性,独立使得法官有获得权威的可能。虽然法官的独立性额外受到关注,但也应注意防止因法官的独立性而产生霸权进而侵蚀其他主体的情况。这就需要法官克制整体性思想和辩证思维的前见,尽可能摒除非相关因素。在阅读法律文本的过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产生道德判断,因而法治原则将法律文本列绝对优先考虑因素之列。完成阅读后,法官在文本建构场域应充分注重道德对法律的支持效应,充分利用法律解释的“接口”作用,平衡文本表述和文本建构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 法律思维 司法裁判 法律解释 法律文本 持法达变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江歌母亲)与被告刘暖曦(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全网旋即就裁判理由掀起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讨论。学界高度评价了裁判展现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导向,但总有一些“不定神”的感觉,认为解释法律的进路似乎还有可以商榷的空间。学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部分学者主张在规范内“了却此事”,部分学者认为需要在“更高维度”理解此案。前者的争议主要涉及刘暖曦承担责任的基础,包括违法行为的混合评价和形态定性问题,以及刘暖曦是否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提醒义务,也即规范是否能够完美解释此案的问题。后者争议主要涉及说理的具体进路:有的是关于裁判背后的正当性问题,认为道德直觉要求法官寻找一些法律之外的正当性基础,诸如“过错冗余”与“有难同当”;[2]抑或从“恩义文化” 出发,扩大解释《民法典》第183条[3]:不仅教“通常的受益人感恩”,也要“教忘恩负义的受益人感恩”。[4]规范进路与更高维度进路的差别在于是否承认义理参与司法裁判和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所谓“义理,可以说是理之义”[5]。一个道理背后有很多“底理”支撑,这个道理所蕴含的诸多“底理”就是“此理之义”。义理,也即理之义,是种加属差的关系。法律的义理就是法律背后的道理,“义理是法理的来源,法理是对法律理由的探究,是对于法律包括义理的建构。”[6]如果在法律规范之中无法解决社会问题,那就需要“根据事物之义理、法律目的、法律价值等变更法律。”[7]作为法律解释背后的道理,义理牵扯法治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官和当事人的关系等诸多问题。构建、厘清法律解释的义理对于解决法律解释的正当性(legitimacy)问题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