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正当性是在寻求和检验特定法律制度是否建立在社会大多数人公认的基本价值观念基础之上。寻求正当性论证的意义在于“帮助社会成员取得共识,并在共识的基础上建构对法律的信。”[63]法律解释的义理就是在追寻法律解释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蕴含在法官、当事人、文本的诸主体和行为之中。如果想要理解文本的意义,应当去认识到解释的逻辑结构,法官的解释总是带着自己的前理解去解释,此种前理解与法官所预设的阅读方式有关,也与他自己所在的历史传统有关。[64]根据奎因的说法,解释行为在道德关系中表现为双层结构。第一层面向文本,理解其所表达的意思;第二层超越文本,应用其所理解的意思。[65]法官和当事人都应该作为读者直面文本自身,着力理解文本所表达的含义,这种理解包含着一种强制性的意味在其中,“法律解释规则包括必须遵守的规则,可以选择的规则以及优先适用的规则。”[66]也即,这种强制性意味着“必须”,文本责任承担的强制性也肇始于学者们表达的“必须”,此种“必须”是法官面对文本时告诫自己要遵循特定思维进路的应当性。
但“必须”只是一种姿态上的开端,一旦下沉到实践操作之中,仅仅依靠阅读文本依旧难以解决法律背后的社会问题。立法者在制定文本时无法预测到未来解释文本时公众情感、历史因素和政治力量等现实因素。这便要求法官在承担文本责任的同时,求助于道德、政治诸多领域。总的来说,一旦解释行为开始,法官不仅要面对文本所带来的实践差异性,同时也将与当事人共处于同一时空场景之下。法官转向面对当事人之时,解释行为就超越了简单的双边道德关系,法官在关注案件本身的时候也开始关注到当事人。法律解释嵌于道德关系之中,“文义解释不能孤立地使用,语义的选择以正当化使用法律语词为目标。”[67]如果每一个解释都是法官在特定时间上做出的选择,那么选择就意味着责任。法官刻意选择了文本其中的一个含义,而这个选择,将是在道德意义上是可以区分好坏的选择。法律解释的正确与错误可以归结为道德标准之下的善与恶。一个好的解释意味着这个解释是有根据的、彻底的、清晰的,但是这些标准也充满着主体道德关系色彩。有些学者将标准概括成三点内容:第一,法官对文本的尊重;第二,法官与当事人对于文本的恰当理解;第三,法官做出良好而公正解释的意愿。[68]从道德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可以评估和限制对法律的解释,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成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当我们用道德关系的分析方法来看待法官在法律解释中涉及的相互关系之时,它的义理就明晰了许多。
(编辑:吴冬兴)
【注释】
[1]朱瑞,男,河北邯郸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和法律方法。本文系省部级科研创新项目: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自主性及实践方式”(KYCX22_1401)阶段成果。
[2]桑本谦:《“过错冗余”与“有难同当”——以“江歌案”一审判决为例》,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4期,第105页。
[3]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贺剑:《忘恩负义,不应只是道德评价》,载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dW 8Gv3Mb7oCaO8UlUwgXA
[5]冯友兰:《冯友兰文集》(第5卷上),长春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页。
[6]陈金钊:《带伤的思考及法律方法矫正》,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8期,第57页。
[7]陈金钊:《体系思维及体系解释的四重境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第74页。
[8][奥]布伯:《我与你》,陈维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8页。
[9]陈金钊:《“法律解释权”行使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1期,第67页。
[10]胡敏敏:《法律解释权研究》,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1页。
[11]谢龙新:《文学叙事与言语行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8页。
[12]谢龙新:《文学叙事与言语行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68页。
[13][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页。
[14][奥]布伯:《我与你》,陈维纲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7页。
[15][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16]文章中的“他者”采用了列维纳斯的“他者”理论定义。也即,“他者”为理解自我的新视角,其哲学价值在于建立一种与“自我中心主义”相对立的“异质性”的“他者”理论。他者是一种绝对的相异性和绝对的外在性,是不可认识、不可理解的,它存在于我们的理解力难以到达的地方。自我与他者之间存在着原初的差异和间距(或异质性)。文章中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法官的视角展开举例的,将法官放置到“同者”的地位,将当事人放置到“他者”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说只能以当事人为“他者”,只是举例的视角问题而已。定义参见法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朱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页。
[17][法]伊曼纽尔·列维纳斯:《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4页。
[18][法]伊曼纽尔·列维纳斯:《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伍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5页。
[19][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华康德:《实践与反思 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3页。
[20][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21]现象学术语,异者和他者的区别在于,异者没有独立性,他可以被吸收转换;他者则不一样,其可以改变自己的他性但是自己的独立性本质不会改变,自我只有通过承认自己是同者才能够获得同一性,在列维纳斯对这两个概念的描述也是大抵如此。他者也是他者自身的同者,是同者所绝对不兼容的他者。但异者和他者不一样,异者是可以被同者所吸收的。
[22][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23][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24]在马丁·布伯看来,我和他人相处之时,他人居于崇高的位置,他人拥有无限的能力。而列维纳斯则正好相反,从列维纳斯的角度来看,他认为他者是弱不禁风、亟待保护的。但无论从哪一条进路出发,一旦进入了“我”的世界,那么我就应该是无比强大的。
[25][法]伊曼努尔·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朱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33页。
[26][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7][英]柯林·戴维斯:《列维纳斯》,李瑞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8][英]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张成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29][法]伊曼努尔·列维纳斯:《总体与无限:论外在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1—203页。
[30]陈金钊:《法律如何调整变化的社会——对“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诠释》,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2期,第89页。
[31][美]希利斯·米勒:《希利斯·米勒文集》,王逢振、周敏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1页。
[32]唐丰鹤:《司法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克服——基于哈贝马斯的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第66页。(https://www.daowen.com)
[33]夏正林:《论法律文本及其公布》,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第78页。
[34]吕玉赞:《如何寻找“裁判理由”:一种系统化的操作》,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3期,第107页。
[35]文章中的“阅读行为”就是法官进行阅读的行为化表述,阅读一词本身就有行为的意蕴,之所以单独将行为拿出来,只是起提醒强调作用。
[36]杨铜铜:《法治反对解释——一种法治建设的权宜之计》,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37页。
[37][美]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杨奕、梁晓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
[38]陈金钊:《法律如何调整变化的社会——对“持法达变”思维模式的诠释》,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12期,第79页。
[39][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7页。
[40]伍德志:《文盲、法盲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效力范围变迁》,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14页。
[41][德]尼克拉斯·卢曼:《法社会学》,宾凯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版,第303页。
[4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版,第18、30、72~74页。
[43]伍德志:《文盲、法盲与司法权威的社会效力范围变迁》,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第19页。
[44]方乐:《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实践历程及其逻辑意涵》,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4期,第10页。
[45]江国华:《论司法的道德能力》,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第128页。
[46]侯明明:《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司法回应:原因、机理与控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56页。
[47]莫良元、夏锦文:《司法场域中热点案件的事实真相认定:彭宇案的法社会学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第170页。
[48]这种争论集中体现在2009年孙海波与何兵、萧瀚、宋功德、杨利敏、程金华、黄卉、叶逗逗和陆宇峰等人的讨论和争辩之中,其中许多真知灼见至今仍有指导意义。具体参见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 的追问》,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第439页。
[4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3页。
[50]杜健荣:《论司法判决中道德话语的运用偏差及其校正》,载《理论导刊》2017年第10期,第101页。
[51]王国庆:《伦理道德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技术应用》,载《人民司法》2021年第31期,第46—47页。
[52]孙海波:《法律能强制执行道德吗?——乔治〈使人成为有德之人〉介评》,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4期,第160—162页。
[53]数据最后查看时间是2022年8月1日。
[54]2020年9月,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的意见》。实务部门普遍认为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的重要举措。
[55]案件内容可参见郭义贵:《西方法律名案讲座(近现代部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51页。
[5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3页。
[57][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9页。
[58]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59]有时候甚至也是有义务。
[6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85页。
[61]孙海波:《裁判运用社会公共道德释法说理的方法论》,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第74页。
[62]桑本谦:《“过错冗余”与“有难同当”——以“江歌案”一审判决为例》,载《探索与争鸣》2022年第4期,第112页。
[63]管伟:《论司法裁判正当性的考量标准》,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6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64][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65页。
[65]Quinn W S.Truth and Explanation in Ethics J.Ethics,1986.p:524-544.
[66]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中)——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分类》,载《政法论丛》2013第4期,第72页。
[67]陈金钊:《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中)——法律解释规则及其分类》,载《政法论丛》2013第4期,第74页。
[68]Lindroos-Hovinheimo S.Justice and the Ethics of Legal InterpretationM.2013.p.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