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意图论的种种限制

四、权威意图论的种种限制

对权威意图论所作的论证与如下看法并不矛盾:有些时候人们很可能会相信,良好的法律可以出自不以立法为目的的人类活动——通常出自持续性的社会实践、司法实践或商业实践。不过该论证却假定下述情况甚是罕见,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有人可能会认为,即使所立之法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立法活动也能产生出良法。权威意图论甚至并未声称自己适用于以实践为基础的法。但它对所有立法制定的法都适用吗?我将考虑针对这一假定的三项现实挑战,它们均获得了部分的成功。没有哪一项挑战遍及审慎地制定的法律的所有情形。但每一项都涉及其中一类重要的情形。

重要的是不要误解针对权威意图论的三项反驳的性质。它们并不否认权威意图论。毋宁说,它们是对依赖权威意图论从事法律解释的正当理由加以限制,甚至当唯一的法律关切在于某项立法应被实施时,亦是如此。我们可以说,权威意图论决定着针对所有立法所作的、最为基本的保守性解释;也就是说,它决定着什么才算是成功地阐发了立法在其颁布之时所具有的意义。下文将详加讨论的这些论辩指出,在哪些条件下最佳解释并不是这种最为基本的保守性解释。它们提示,有些时候最好背离立法的基本意义。这就标示出这些论辩与权威意图论之间的关系;它们一边对权威意图论进行确证,一边又为支持那些在某些情境下背离权威意图论的解释提供正当性证明。(https://www.daowen.com)

上一段还标示出接下来的这些论辩所具有的道德性质。在这一点上,它们不同于对权威意图论本身所作出的论证。诚然,就援引道德考量因素以支持某一解释方法而反对其他方法而言,只要这些被援引的因素及其所支持的结论对所有法体系中的法律解释都具有普遍的有效性,那么这种援引就合乎作为一般法理学之组成部分的探讨方式。然而,重要的是意识到,在为权威意图论进行论证时,我不曾援引任何道德理由来支持该论题。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原因在于下述事实:该论题并非是为了支持这一种或那一种法律解释方式而提供理由。权威意图论仅仅是在主张:如果人们正在从事的是理解一项由立法创制的规则所具有的意义,那么在这个层面上,他们就必须依据(权威意图论识别出来的)立法者意图进行解释。该论题并不处理是否有足够理由遵从立法所创制的规则。它只是主张,如果有此类理由的话,那么为了遵从这些规则,解释活动就应遵循权威意图论。

有时立法者缺乏权威,或者他们的立法如此邪恶以至于没有足够理由去遵从由其制定的法律。对于此类议题的考察从属于正当性权威理论,不必在此占用我们的时间。下文假定立法权威具有正当性,因此有足够的理由遵从其法律,并有足够的理由依据权威意图论来解释法律。不过,接下来的前两种考量因素指出,有时正是支持权威意图论的那些理由同样也为在某些情境下背离该论题提供了根据。我将要检视的第三种考量因素在性质上更为激进。它声称在某些情境下支持权威意图论的理由消失殆尽。当这些理由耗尽时,权威意图论也就不起作用了。该论题失去力量的原因在于其依靠的是服从立法者的理由,而此类理由有时消失不见。重申一下:此类理由消失不见的原因不在于立法者没有权威,也不在于我们没有理由服从立法所制定的规则,而在于服从所立之法的理由与立法者的权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离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