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协作

(一)鼓励协作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是什么并不重要,只要在有关问题上存在着一项相当明确的法律即可。在这些情形中,法律的要旨就在于确保获得协作性的惯习。有时候,如果人们协调其行动,那么就能最大程度地保护整个社会的重要利益(即公共善与集体善)或其某些成员的重要利益;而有时候,一项指明了以何种方式实现协作的法律,就是确保实现协作的最为有效的方式。法律能够让人们明白当前事态需要协同行动,并会限制不合作的与搭便车的人数以使他们安心。[29]既然无论人们围绕哪一种方案来协调其行动都无关紧要,那么为实现协作而进行的立法无论被解释成确保哪一种协作方案也都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对于其目的只为确保获得一种协作性惯习的立法而言,无需依据立法者的意图加以解释。只要对立法的解释是以确保获得一种协作性惯习的方式进行的,不管在解释中被赋予法律约束力的惯习是否是立法者想要的那种惯习,被解释的立法就是完全符合立法者意图的。这同样可以适用于协作利益虽非法律的唯一理由、但也是其主要理由的诸多情形。(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