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我国自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不论是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量刑指导文件,还是各省份制定的量刑实施细则,均是围绕有期徒刑的裁量而展开,罚金刑的规范化适用尚未真正提上日程。事实上,我国刑法中半数左右的罪名设置了罚金刑,且罚金刑的适用同样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立足司法现状探讨如何规范罚金刑的适用,对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量刑均衡和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这种“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兼顾犯罪人的缴纳能力”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中得以进一步确认。然而,在实然层面,罚金刑的适用状况如何?法官在裁量罚金数额时是否充分考虑了“犯罪情节”和“缴纳能力”这两个因素?据此,本文的研究目标有两项:

一是求证罚金刑适用是否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历次颁布的量刑指导文件对于有期徒刑的适用规范了量刑方法和步骤、统一了量刑标准和尺度,量刑失衡、量刑不公问题得到明显改善。然而,一些学者以个罪为切入点求证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效,却得出了“个罪量刑仍然存在失衡”的结论。[2]有期徒刑尚且如此,量刑指导文件未做规定的罚金刑适用状况如何,便可想而知。(https://www.daowen.com)

二是探讨哪些因素对罚金刑的裁量具有显著影响。如前所述,根据《刑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缴纳能力应当成为法官确定罚金数额的重要依据。然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否严格落实上述规定?犯罪数额等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缴纳能力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罚金刑的裁量?法官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将有助于解释罚金刑量刑状况形成的原因。

围绕上述目标,本文将采用实证方法呈现罚金刑适用的实际状况,揭示实然与应然之间的距离,并立足实证发现思考未来应如何规范罚金刑的适用才能实现量刑的均衡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