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论与法律解释

怀疑论与法律解释

[美]纳迪尔·内森[1]著 龙敏[2]

摘 要 一些疑难案件的判决难免产生争议与分歧,其根源在于对法律或判例解释的差异。在涉及法律解释的争议时,人们很容易扮演怀疑论者的角色。德沃金等反怀疑论者认为,任何法律解释之外的外部怀疑论与法律解释争议的解决无关。本文作者对外部怀疑论无用性的观点提出反驳,认为这种立场错误地否认了对法律解释框架的外部挑战的重要性,忽略了怀疑论的力量,不能充分应对怀疑论的挑战。反怀疑论者不能因为外部事实在逻辑上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无关,就否认外部事实对法律解释的重要性。人们需要一种激进的批判对整个实践提出质疑,以及为任何行为或观点提供根本的理性支持。如果法律解释未能显示出满足广泛的外部统一标准的任何迹象,那么谈论解释方法论就是徒劳的,必须能够证明它满足一些广泛的理性可接受性标准。从批判性法律研究到法律现实主义和行为主义等背后的论点需要予以重新审视。法律解释需要一个完整的理论,法律解释与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之间的关系和可能的相互依赖必须得到阐明。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内部解释 外部解释 内部怀疑论 外部怀疑论(https://www.daowen.com)

有时候,资深且理性的法律工作者对案件应当如何判决会产生分歧。更重要的是,有时他们甚至在完全同意案件的所有事实、法律条文以及已有的司法判决之后,也依然对案件应当如何判决产生分歧。对于这些样的分歧,我们应当如何去理解呢?争议的主要根源似乎在于法律工作者对法规或判例的解释之间的差异。这些解释上的差异是否可以得到合理的解决?这些分歧与争议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可以通过争议各方在基本概念上的差异来解释或解决这一问题?简言之,在这类疑难的法律案件中,是否能够得到正确的答案?最近出现了一组重要的论据,即疑难案件确实存在正确的答案。这种分歧,即反映在解释理论上的分歧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原则上也是可以得到合理解决的。[3]但是有许多理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对于理性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景并不那么乐观。即使人们一般不会对法律判决持怀疑态度,但当涉及对法律的深层解释性争议时,也很容易扮演怀疑论者的角色。

在针对怀疑论者所提出的争论中,一个特别引人注目的论点指出,我们所熟知的对广泛事物都持怀疑态度的那类人所提出的质疑与正确解释这一问题并无关联。这一观点出现在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帝国》(Law's Empire)一书中,同时在德沃金著作的其他地方以及其他与政治哲学相关的语境下也显而易见。[4]该观点的核心主张是,任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解释的)法律解释之外的怀疑论,都与法律解释争议的解决无关。一旦驳斥了这种所谓的“外部怀疑论”,该论点就将自己局限于“内部”领域,并继续使用解释性(“内部”)论点本身来消除对法律解释的所有剩余怀疑。但这是第一步,也就是将外部怀疑论视为无关紧要的一步,这是本文的重点。我想辩驳的是,这种反对怀疑论者的立场,既忽略了怀疑论的力量,也使在法律解释中建立一种理性的、直观的目标面临风险。